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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納稅?

2018 12 31之前,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①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二)個人取得許可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④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1.獨資和合夥投資者的收入

《國務院關於對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僅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彩票代銷業務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發〔2002〕629號),個人從事彩票銷售代理業務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3.農業、水產養殖業、飼養業和漁業收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在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免農業稅後,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漁業,經營項目屬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取得農業特產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3]157號)的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後,對個體戶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漁業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漁業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營運收入。

根據《機動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50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出租汽車經營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目為: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以自行車承包或租賃方式經營出租汽車駕駛員,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貨運經營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壹項征稅。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個體出租汽車經營取得的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出租車歸個人所有,但掛靠在出租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司機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或出租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讓給司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經營取得的收入,應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5.舉辦各種學習班的個人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6]658號)規定:①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並取得舉辦學習班、培訓班許可證的,其辦班收入屬於“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2)個人舉辦學習班、培訓班不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並取得執照。辦班所得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定征稅。其中,每節課的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壹次性收取學費的,以第壹期獲得的收入為壹次;學費分期收取的,每個月取得的收入視同壹次。

此外,自6月1997 65438+10月1《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226號)實施以來,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教育機構積累只能用於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分配和校外投資”等。,導致了個體辦學者和學生的出現。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社會力量辦學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8]738號)明確,對取得政府有關部門許可從事辦學活動的個人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體辦學者取得的收入中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6.醫療服務的個人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從事醫療服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78號)的規定,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以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院等醫療機構形式從事疾病診斷、治療、藥品銷售等服務活動的,,應當到醫療機構領取。個人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連續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不論是否有經營場所,均應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集體、合夥或個人出資的農村診所(站),由醫生承包經營,經營成果歸醫生本人所有。承包方取得的所得,應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的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醫務人員在鄉村診所(站)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醫療機構臨時聘請坐診賣藥的人員,按照“勞務收入”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由醫療機構支付報酬或者與醫療機構按比例分享收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壹次性繳納,稅款由醫療機構代扣代繳。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42號)規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這只是指機構本身的各種稅收,不包括個人從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從醫療機構取得的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機構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的規定執行:

個人在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工作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醫生或其他個人承包、租賃醫療機構,經營成果歸承包方所有的,對承包方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收入”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或者個人合夥投資開辦醫院(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復員軍人、隨軍家屬和下崗職工,投資開辦醫院(診所)的收入仍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7.個人提供農業機械服務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農場勞動者提供農業機械服務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85號)明確:(農場)勞動者為他人提供有償農業機械服務取得的所得,應列為2011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8.個人或合夥企業吸收和儲存貸款收入。

個人或幾個人合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獲取貸款利息的差價利潤,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的行為,應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在這種行為被有關部門禁止之前,為防止其蔓延,調節個人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或者合夥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0〕516號)規定,個人或者個人合夥取得的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向上述人員出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視同集資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利息支付人代扣代繳。

9.為個人支付消費支出和用企業資金購買房產。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使用企業資金支付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和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向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和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購買汽車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364號),企業以個人股東名義購買車輛並擁有其所有權的實質是向股東進行了實物分紅,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股東個人名下車輛也由企業使用,允許合理扣除部分收入,具體扣除金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住房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符合下列條件的住房或其他財產,無論所有者是無償還是有償將財產交付企業使用,本質上都是企業對個人的分配,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以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並將所有權登記為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二)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本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購買房屋等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本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結束後未能償還的;(三)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企業向個人投資者分配利潤,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者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企業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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