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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稅

1、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界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下同),為混合銷售行為。

2、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1)《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026號]又專門對《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中“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

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的貨物銷售額進行了明確:“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3)(94)財稅字026號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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