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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多少稅點

個人提供了點咨詢服務,到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普通發票「自然人除特定業務只能代開普通發票」,開票金額10000元。

需不需要交增值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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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是越看越喜歡,總覺得自己能免稅,為什麽呢?36號文起征點個人有個2萬標準,13號文還有規定不超過10萬每月,不交增值稅。

這就給人壹種感覺,免稅定了。

結果呢?

到稅務局後,辦稅服務廳的人員告知,二哥這種勞務報酬屬於臨時代開行為,不得享受這個免稅政策。只能比照每次(日)銷售額500元不足起征點免稅規定,不能享受月銷售額2萬元不足起征稅的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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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意思?也就是說,妳是個人,自然人,不能按期納稅的,只能按次納稅,按次每次開票500以下才免稅。

如果二哥要享受優惠政策,應先去辦理個臨時稅務登記。

真是不公平啊,個體戶10萬都免稅,我就1萬都要交稅,我想不通,有點氣憤的說那妳給我開20張吧,每次就不超過500了。

不行,妳是壹個合同,壹項業務,只能算壹次,還有按成都市規定妳壹年開票次數不得超過3次。雖然在國家稅務總局層面,尚沒有看到有文件對自然人代開發票有金額或張數的限制。但是在實踐工作中,基層稅務機關壹般都是對此有限制次數和開具金額。具體以當地稅務局規定為準。

毫無辦法,開票交稅吧。

但是總的來說,自然人去代開發票,想按期享受免稅政策,那是沒什麽可能的哈。要想免稅,可以,去註冊個個體戶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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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號文規定,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那麽這裏的起征點又是按次還是按期?

按照目前個人代開發票的政策,支付給個人的應稅業務款項金額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標準是不是也應該按次來衡量了呢?

畢竟妳去代開發票,超過500都要交增值稅,如果這裏又可以按期不用發票,用內部自制憑證就能合法列支,那是否和代開發票的實踐產生了沖突?

如果有這種爭議存在,在日常經營中按期來操作它就會存在被納稅調增的風險。

雖然,個人覺得既然小微企業標準都拉的那麽高了,自然人零星開點發票就參照按期免稅得了,多好,但是畢竟實踐中確實它就是這樣。

這裏面究竟稅務局如何考量的?是不是因為個人代開發票較為容易,如果放開,會有大量用不同人身份證去開虛開免稅發票用於企業列支可能性的考量?這個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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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總結兩點:

1、個人代開發票,除了特殊情況(比如個人出租不動產),實踐中只能按次享受起征點免增值稅政策,也就是300-500每次。

2、28號文對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的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實踐中建議謹慎操作,也就是按次來看比較穩妥。「這裏還有個點可以參考,那就是很多省份對於按次500以下的都不予代開發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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