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壹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用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