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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是什麽內容

法律分析: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條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報送有關資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有關資料。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為了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將已發生的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的壹項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向國家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是稅務機關確定應征稅款,開具納稅憑證,限期納稅,進行稅務檢查的主要依據。這壹制度對於提高稅款征繳效率和納稅人主動納稅意識,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有關資料。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4.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5.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本條所說的“規定的期限”,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期限,即稅收實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或者應繳稅款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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