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未收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未收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拒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4、偷稅漏稅的處罰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向納稅人逃稅。
5、逃避追繳欠稅和處罰。
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以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阻止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騙取出口退稅及罰款
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規定期限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
7.拒絕納稅和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外,均為拒繳稅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