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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稅收措施

法律分析:稅收征收方式主要有五種,包括查賬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收、自核定自繳、委托征收。具體如下:1。查賬征收查賬征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成果,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及稅額,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賬簿、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填寫納稅申報表,由納稅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因此,這種征收方式更適合企業法人征稅。2、經稅務機關批準,對於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壹種稅收征收方法。具體包括支票催收、檢查催收、定期定額催收三種。3、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前者是指繳納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繳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繳納;後者是指與納稅人發生經濟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關系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這兩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稅源分散、難以控制的納稅人。4.自核自付自核自付又稱“三自付”,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5.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實際需要,委托其他部門和單位代為執行稅收征收任務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追征。根據該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並加收滯納金。由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騙稅,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或騙取的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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