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財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和個人,根據納稅戶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確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核算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小、會計核算不健全的作坊式小企業。
(三)查驗征收。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壹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適用於城鄉集貿市場的臨時經營以及場外如火車站、機場、碼頭、公路交通要道等地經銷商品的課稅,其靈活性較大。
(四)定期定額征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對某些營業額、利潤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個體工商業戶,采取自報評議,由稅務機關定期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附征率,多稅種合並征收的壹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適用於壹些無完整考核依據的納稅人。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