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款征收方式的概念: 稅款征收方式是稅務機關在組織稅款入庫過程中對納稅人的應納稅款的計算、征收、繳庫等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稅款征收方式的確定遵循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委托代征、查驗征收。 2、稅款征收方式的具體內容: (1)稅務機關必須依照法律、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2)偽扣繳義務人必須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若納稅人拒絕,則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欲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納稅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並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批機關審批。地方各級政府、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值自做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稅款征收方式: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法的規定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對不同納稅人分別采取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核定應納稅額等方式征收稅款。 稅款征收保障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說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強制執行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1書面通知其開戶攝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上述強制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3)稅收優先制度。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4)代位權、撤銷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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