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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追征期限從什麽時間計算開始

稅款追征期的起算點是:發現稅款未繳納或者少繳納的那壹天開始計算。受到侵害的壹方需要及時保留相關的證據材料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而且需要在三年的訴訟時效之內進行起訴。

壹、稅款追征期的起算點是什麽?

稅款追征期的起算點是:稅款的追征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由於稅款追征期在性質上屬於消滅時效,因此,起算點應當是稅務機關能夠行使確定權力之日。納稅人的應稅行為壹旦發生,稅務機關原本應可行使稅款確定的權力,但由於大部分稅種立法都實行申報納稅制度,即先由納稅人自主地依照法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優先於稅務機關行使“稅款確定權”。

二、進行稅款追征的註意事項是什麽?

稅務機關在追征稅款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和騙取稅款的,應無限期追征。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其補繳和追征稅款的期限,應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3)應註意明確劃分征納雙方的責任。

三、稅款追征的期限規定是什麽?

1、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稅務機關如果發現個人或企業沒有及時足額的繳納稅款的,可以自發現之日起對其進行稅款的征收工作,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稅務機關可以保留相應的證據材料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起訴的期限壹般是三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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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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