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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

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

壹是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制造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億元,屬於加快縣域企業發展的,不低於1億元。

2、施工企業結算收入不低於15億元。

3、高技術服務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

第二,完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

65,438+0.制造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2萬元,縣域企業加速發展不低於800萬元。

2.施工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800萬元。

3.高技術服務企業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0萬元。

第三,穩定的技術創新投資

制造企業年度研發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1,主營業務收入10億及以上為1.5%。

2、主營業務收入10 ~ 10億元(含10億元)的企業為2.0%。

3、1億元以下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為3.0%。

4、施工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開發支出占企業結算收入的比例≥0.5%。

5.高技術服務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開發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達到2.5%以上。

第四,規模和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

1,制造業企業專職研究和實驗開發人員不少於50人,縣域企業不少於30人。

2、建築業企業註冊從業人數不少於50人。

3、高技術服務企業中服務開發者人數不少於50人。

五、已取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壹年以上。

六、不違規

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者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和失信行為。

4.主要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摘要

申報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時,原則上委托中介機構根據評價的相關指南或標準,對各地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評價。省經信辦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杭州海關根據各自職能、專家評估意見和國家產業政策進行綜合評估,確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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