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
2、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應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1)、當月發現:如果在開票的當月發現,購貨方到主管國稅機關做取消認證處理,然後退回妳企業,妳企業在開票系統內將該票作廢,然後重新開具壹份正確的發票交給購貨方。註意未取消認證開票系統內不允許作廢發票。
2)、次月發現
(1)如果開票的次月發現必須開具負數發票。
(2)如果購貨方尚未入帳可以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按原錯票開具壹份負數發票,將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附在開具的負數發票的後面作為開具負數發票的依據,然後再開具壹份正確的發票交給購貨方;
(3)如果購貨方已經入帳,就需要購貨方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交給妳企業,妳企業根據證明單按原錯票開具壹份負數發票,然後再開具壹份正確的發票連同負數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壹起交給購貨方。
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法律依據:
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