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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經營利潤是不是就是息稅前利潤

息稅前利潤通俗地說就是不扣除利息也不扣除所得稅的利潤,也就是在不考慮利息的情況下在交所得稅前的利潤,也可以稱為息前稅前利潤。息稅前利潤,顧名思義,是指不支付利息和所得稅之前的利潤。稅前利潤是指在所得稅完稅前的利潤,就是企業的營業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以及流轉稅後的利潤,叫稅前利潤,在這個基礎上繳納 企業所得稅。息稅前利潤=利潤總額+傳統利潤表中的“利息費用”稅前經營利潤=利潤總額+管理用利潤表中的“利息費用”。

個稅退稅的條件如下:

1、上壹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上壹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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