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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未進行最終結算怎麽辦?

個人獨資企業未進行最終結算怎麽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應當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於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並結清收入”。需要按規定申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的包括: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在哪裏申報?

納稅人取得營業收入時,應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於每月或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營業管理處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繳納稅申報,並提交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表A)。次年3月365,438+0前,向營業管理處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匯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申報表(A表)。從兩個以上地點取得經營所得的,公司應當選擇向其中壹個營業管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表C)。

處理最終結算的稅務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依法進行匯算清繳: (壹)在兩個以上地方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年所得額超過6萬元的;(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4)納稅人申請退稅。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在1至次年6月30日內,向其工作、受雇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報送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份以上工作並被聘用的,選擇向工作和被聘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沒有受雇或者受雇的納稅人,應當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個人獨資企業未進行最終結算怎麽辦?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的壹種,也需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結算時,需要對企業全年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企業需要及時申報納稅,沒有及時繳納的需要補報。詳情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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