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納稅人企業;
2.成本發票和費用發票使用不壹致、不合理的企業;
3.銀行流水賬異常的企業;
4.企業核算沒有問題,但當年增值稅稅負較低,可能會引起稅務機關的註意,企業可以考慮稅務審計報告;
5.長期虧損企業:
(1)企業當年虧損較大,需在次年彌補虧損的,應在當年出具稅務審計報告;
(2)企業連續三年虧損,稅務局通知企業出具三年稅務審計報告,或者因納稅評估面談等原因,稅務局通知企業出具稅務審計報告;
6.企業當年盈利,但是利潤太低,收入和資產不匹配,或者企業偷稅漏稅比較多。為了稅務安全,怕被稅務機關檢查,主動選擇做稅務稽查;
7.企業當年有盈利的,需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應當在當年和每年年中有以前年度虧損需要彌補時出具稅務審計報告;
8.需要申請政府補貼的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