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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式和手續包括哪些

稅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式和手續包括哪些

稅收保全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式進行。如在規定的納稅期前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繳納的通知書,並註明限期繳納的時間和繳納的稅金數額;同時,要密切註意納稅人動向,發現轉移應稅物品跡象的,及時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再行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必須經過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而且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在手續完備方面,稅收保全措施也有嚴格的規定。征管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扣押收據和查封清單的主要內容包括:扣查(即扣押、查封,下同)日期,扣查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數量、品種、等級、金額,扣查批準機關、批準人、執行人以及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和執行地點等。這樣規定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稅務機關擁有對納稅人較大的監督管理職權。強化對行使這些權力的約束,不僅可以避免因手續不全引起不必要的稅收爭議和法律後果,防止發生侵權行為,而且可以增強稅務人員的法制意識,加強廉政建設。此外,還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鉆這方面的空子。實施稅收保全的範圍只能是相當於應納稅款的那部分銀行存款或者應稅物品。對無照營業規定的扣押物件只限於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壹般對鮮活、易腐易爛的商品、貨物不輕易扣押,以避免出現執法中的隨意性。什麽是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在哪種情況下可采用稅收強制的執行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款到期後尚不繳納時,稅務機關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當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賣部分財產以抵繳稅款的壹項措施,它較之稅款到期前的稅收保全措施更為充分地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采取稅收強制措施執行。(1)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在稅 </script> 務機關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後15天後仍未繳稅的,可以采取稅收強制繳納措施。需要指出的,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所繳納的滯納金可以同時強制執行,但在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向法院起訴期間,不應當強制扣繳罰款。根據征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復議和訴訟期間,只有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不停止執行。這樣規定既充分體現了“先納稅,後打官司”原則,有利於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同時又可以做到慎重罰款,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抗稅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或者騙取的出口退稅款,稅務機關除可以無限期追征稅款外,並可以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由於這種情形比第壹種情況惡劣,所以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稅務機關無須向當事人發出15天內繳納稅款的最後通牒,這樣不僅在立法上顯示出稅收處罰的分寸掌握得比較好,而且在執行中也便於操作。

稅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稅收保全措施包括: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收保全措施應遵循什麽法定程式?可采取哪些法

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適用稅收保全措施。在規定的納稅期前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註明限期繳納的時間和稅款金額。發現或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人等行為和跡象的,應責成納稅人提供稅收擔保,包括擔保人的擔保和納稅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如果納稅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長批準,方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這裏須註意的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間應在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期限之間;個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此點是此次修訂新增內容,也是對稅收保全措施財產範圍的壹個禁止性規定。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條件是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責令繳納期限內繳納其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在此期限內繳納了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否則,因此使納稅人合法效益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限定的期限內仍未繳納稅款(包括不足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的方式有兩種: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稅務機關凍結的納稅人的存款中扣繳。

(2)對扣押查封的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對於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也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此點是此次修訂新加內容,擴大稅收保全措施適用物件的範圍,利於維護稅收的嚴肅性和稅務機關執法,但程式方面有更為嚴格的限制,必須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局長批準方可。其他則和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保全措施的條件程式相同。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應承擔賠償責任。稅務機關凍結、扣押、查封納稅人的財產價值明顯超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此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範圍以納稅人的實際損失為限,但不包括期待利益。

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條件有以下幾個條件:

壹、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謂“有根據認為”是指稅務機關根據舉報或其他線索做出的符合邏輯的判斷,根據可以不必等於證據。

二、對從事生產、經營且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嫌疑的納稅人,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或者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

三、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納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務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

四、如果納稅人既不按規定及時解繳應納稅款,又不能提供納稅擔保。

五、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前,須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六、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間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轉移、藏匿其應納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如何理解?

(1)稅收保全適用範圍

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情形。

(2)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3)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並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是()。

答案應該選C,根據《稅法》規定,稅收保全的主要物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請問稅收保全措施是什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它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是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因素造成的應征稅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情況下,所采取的確保稅款完整的措施,它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

稅收保全措施適用於什麽

稅收保全措施適用物件: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適用物件是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其他兩種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稅收征管法》分別在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這三處規定的稅收保全措施,由於許多地方存在差異,為闡述方便,我們分別稱之為簡易稅收保全措施、壹般稅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壹種強制權力。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程式簡單,即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款後,責令納稅人繳納,納稅人拒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即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壹般稅收保全措施程式是:

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不繳納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特殊稅收保全措施的程式是:

只要發現納稅人具有壹定條件,即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跡象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就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不可以實行稅收保全措施

實行稅收保全措施:

壹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是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其他不可以實行稅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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