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的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物的對象是存款、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適用稅收保全措施具備的條件:
1、只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必須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財產等行為或跡象;
3、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之內;
4、必須在納稅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擔保;
5、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綜上所述,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受損失時,稅務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