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在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減稅、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加速折舊、減少收入、稅收抵免以及國務院及其財政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特殊優惠。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優惠分為審批優惠和備案優惠。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報批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審批管理;未明確規定審批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壹律備案。?
第五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本著精簡、高效、便民的原則,盡可能簡化程序,減少報送材料,方便納稅人。
第二章審批優惠管理
第六條納稅人申請批準享受優惠待遇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稅收優惠申請報告,說明享受優惠的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和金額;
(二)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三)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申請優惠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資料。
第七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申請的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應即時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
(2)申請材料不明或者有錯誤的,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補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八條稅收優惠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和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法律責任。
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實地核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記錄核查情況。
第九條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及時完成對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的審批,並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條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給予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稅收優惠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稅收優惠審批決定書送達納稅人。
第三章備案優先權的管理
第十二條享受備案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表》及其他相關備案資料。
第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條例》和本省實際,省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明細項目表》,明確了納稅人應提供的具體申報資料,並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十四條備案稅收優惠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後備案。
預備案和後備案方式的劃分由省局確定,不定期公布。
第十五條預先備案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前應提交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實施。
納稅人需要提前申報但未按規定申報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列入事前備案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規定需要提交後續管理證明的,納稅人應於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提供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結束後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提交包含在記錄中的稅收優惠。
事後備案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取消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並相應追繳稅款。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納稅人報送備案的資料進行處理:
(壹)申報材料不明或者有錯誤的,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補正。
(2)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備案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
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申報時,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審核,並書面告知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依法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稅收優惠備案審查是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材料和法定優惠減免條件的相關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不改變納稅人備案的真實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停止執行稅收優惠。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市、州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及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新頒布的專項稅收優惠備案,在省級稅務機關有統壹的備案方式和備案材料前,各市州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臨時備案辦法。
第二十四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中發現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政策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並追回稅款。涉嫌騙取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公司是否申請取消印章備案要求?
1.公司取消備案需要哪些資料?
公司註銷公司登記申請,應當向原登記公司的工商局提出申請,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和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3.變更備案事項還應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變更備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章程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2)董事、監事、經理變更備案: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表,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書面決定或其他相關材料,新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章程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3)清算組備案: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書面決定;
(4)分支機構備案: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註銷分支機構向分支機構提交的註銷登記核準通知書,變更名稱向分支機構提交的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5.登記機關出具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6.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的,應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股東蓋章或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二、註銷程序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4.經股東會或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銷戶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稅票沒有備案怎麽辦?
如果發現未經備案刻制公章會有處罰,《刻制公章辦法》規定,公安部門刻制公章的審批由市、區縣三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需要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刻制公章的,應當持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公安部門申請,經公安部門核準後,發給公章刻制證,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刻制。公安部門公章刻制審批實行市、區、縣三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更換公章的,應當將原公章交回發證公安部門,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重新刻制公章。違反前兩條規定的,吊銷公章,並處警告和500元以上1000元罰款”;
所以不備案公章不僅不能保證企業的安全,還可能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