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目的是指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其目的是減少稅收,尋求最大的稅收利益。求稅益有兩層含義:壹是選擇低稅負,即低稅收成本;收益實現或分配後。納稅人有依法納稅的責任和義務。稅收籌劃具有以下特點。
1.合法性是指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當面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納稅方案時,才進行設計和安排。與經濟行為相比,納稅行為具有滯後性的特點,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納稅風險,相當於企業從政府獲得了壹筆等於延遲納稅的無息貸款。此外,稅收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法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基本準則。納稅人可以設計和規劃最低合理納稅額,選擇低稅負方案。這也正是為什麽稅收政策引導經濟、少繳或延期納稅是違法的,納稅人和受稅人的性質是不同的。
4.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也必須受到稅法的規制。納稅人應按照稅法的規定及時納稅。稅收籌劃的本質是依法合理納稅,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投資、經營和財務決策。如果發生了經營活動,逃避了稅負,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稅收籌劃要著眼於納稅人資本收益總額的長期穩定增長,而不是著眼於繳納所得稅前的個體稅負水平或納稅人整體稅負水平;房產稅是在獲得房產後才繳納的。這在客觀上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前提前做好計劃或安排的機會。此外,足額納稅,任何不繳,對規範納稅人的經營行為都有重要作用。
2.提前意味著提前計劃。這樣,納稅人可以針對稅法和稅制的相關具體規定,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下,延遲納稅時間也可以減少企業的實際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