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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的制約因素?急!!!

壹、稅務檢查方法:

財務指標分析法、賬證核對法、比較法、實物盤點法、交談詢問法、外調法、突擊檢查法、控制計算法

二、稅務稽查選案中的重點稅收指標:

1、稅收負擔測算:稅收負擔率=應納稅額÷計稅依據×100%

出口企業稅收負擔率:

影響稅負率的重要因素:

2、銷售額變動率分析:

銷售額變動率=(本年累計應稅銷售額—上年同期應稅銷售額)÷上年同期應稅銷售額×100%

3、毛利率分析:銷售毛利率=(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銷售毛利率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較大幅度下降的問題

4、本期進項稅額控制數=[期末存貨較期初增加額(減少用負數)+本期銷售成本+期末應付帳款較期初減少數(增加額用負數)]×主要外購貨物的增值稅率+本期運費支出數×7%

5、應出產量=實際耗用的材料數量÷單位產品消耗定額(測定關鍵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當月實際耗用量10000噸,單位產品耗用0.2噸,則應出產量=10000噸÷0.2噸/件=50000件

檢查“產成品”科目借方入庫數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問題:

(1)、領用材料未全部用於生產 (2)、完工產品未入庫即銷售

以某壹行業的生產加工企業為例,選取“原材料”作為控制物件,推算“應稅銷售額控制數”,進行比對分析。假設該企業某期采集的信息資料:原材料消耗1000噸,單位產品原材料消耗定額10,平均單價1500元/噸,產銷比例為80%,申報銷售收入8萬元。

本期產品產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單位產品原材料消耗定額=1000噸/10=100噸。

本期銷售數量=產量×產銷比例=100噸×80%=80噸。

應稅銷售額控制數=本期銷售數量×平均單價=80元×1500元/噸=120000元。

應稅銷售額控制數120000元>申報銷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斷可能存在帳外經營、瞞報銷售收入問題。

三、稅務稽查流程與稽查各階段企業註意的事項

(壹)稽查對象的確定(選案)

1、計算機選案指標:

增值稅有關選案指標:

進項稅額-銷項稅額>0連續超過三個月

銷售稅金負擔率低於同行業平均稅負率(或低於同行業最低稅負控制線)

銷售稅金與銷售收入變化幅度不同步

銷項稅金與進項稅金變化幅度不同步

企業所得稅選案指標:

銷售利潤率(縱向比較大幅下降、橫向比較明顯偏低)

銷售毛利率、銷售成本利潤率、投資收益率

人均工資額(=工資總額÷平均職工人數)

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本期折舊額÷平均固定資產原值)

綜合指標:銷售收入變化幅度>30%

六個月內累計三次零負申報

六個月內發票用量與收入申報為零

2、稅務機關案頭審計分析選案指標:

申報與發票銷售收入對比 申報收入<發票銷售收入

申報銷項稅額與發票銷項稅額對比、申報進項稅額與抵扣聯對比

進項稅金增幅超過銷售收入增幅30%

出口金額變化幅度

工資總額-計稅工資-納稅調增>0

三項經費(福利、工會、教育)提取額-計稅工資附加扣除限額-納稅調增>0

廣告支出、業務宣傳費、招待費

稅務管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違章戶

(二)稅務稽查實施

1、查前準備

(1)審閱分析會計報表,確定查賬線索.

(2)收集整理納稅資料

(3)擬定提綱,組織分工

(4)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哪些情況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

企業需要註意的問題: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證件 D.調賬程序及返還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實施

A.做好查賬原始記錄:按檢查順序編制《稅務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記錄資料:按稅種分類型歸集,編制《稅務稽查底稿(整理)分類表》

註意:企業拒絕提供有關納稅資料的法律責任(征管法第70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C.復查落實查賬記錄

3、查後終結

(1)計算各稅應補稅額、加收的滯納金

(2)通報問題,核實事實,聽取意見

(3)填制《稅務稽查報告》或者《稅務稽查結論》

(4)交流意見,簽字認可: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該怎麽辦

(三)稽查審理

(1)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

(2)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得當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得當

(四)稅務處理決定執行

1、文書送達方式: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留置送達等

2、註意:(1)送達回證需要被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為送達

(2)被送達人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處理

(五)檢查完畢後的企業應對措施

1、補稅、上繳滯納金

2、要求聽證,上繳罰款,調賬:稅務稽查後如何進行賬務調整和管理改善

3、復議或訴訟

六、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的檢查

1、總賬與報表的檢查

“主營業務成本”借方累計發生額與“產成品/庫存商品”貸方累計發生額

2、會計報表重點項目

(1)應收款類項目(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其它應收款)

(2)存貨類項目

(3)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項目

(4)固定資產及相關項目

(5)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項目

(6)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項目

(7)應付款類項目(應付賬款、其它應付款)

(8)預收帳款項目

3、企業年終結賬報表、重點賬戶應註意的事項

(1)應計未計、應提未提費用是否提足

(2)費用跨年度列支問題

(3)其它應收款-股東個人借款

(4)包裝物押金

(5)往來科目長期掛賬、金額較大

(6)存貨類貸方余額

(7)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

(8)未支付的預提費用

(9)長期資產的稅務處理(財稅差異)

(10)價外費用問題、價外費用與返利的區別價外費用: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計提銷項稅;返利:購貨方向銷售方收取,作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稅務風險

1、公司出資購買房屋、汽車,權利人卻寫成股東,而不是付出資金的單位;

2、帳面上列示股東的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3、成本費用中公司費用與股東個人消費混雜在壹起不能劃分清楚;

上述事項視同為股東從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公司成本費用。

4、外資企業仍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計提應付福利費,且年末帳面保留余額;

5、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仍按工資總額壹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支出時也未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專用單據;

6、不按規定的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又未做納稅調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納稅年度補提折舊(根據相關稅法的規定成本費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產性企業在計算成品成本、生產成本時,記帳憑證後未附料、工、費耗用清單,無計算依據;

8、計算產品(商品)銷售成本時,未附銷售成本計算表;

9、在以現金方式支付員工工資時,無員工簽領確認的工資單,工資單與用工合同不能有效銜接;

10、開辦費用在取得收入的當年全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未做納稅調整;

11、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沒有依據地隨意計提期間費用;或在年末預提無合理依據的費用;

12、商業保險計入當期費用,未做納稅調整;

13、生產性企業原材料暫估入庫,把相關的進項稅額也暫估在內,若該批材料當年耗用,對當年的銷售成本造成影響;

14、員工以發票定額報銷,或采用過期票、連號票或稅法限額(如餐票等)報銷的發票。造成這些費用不能稅前列支;

15、應付款項掛帳多年,如超過三年(外資超過2年)未償還應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未做納稅調整;

16、非正常損耗原材料、非應稅項目領用原材料,進項稅額並沒有做轉出處理;

17、銷售廢料,沒有計提並繳納增值稅;

18、對外捐贈原材料、產成品沒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對外銷售及對外捐贈兩項業務處理。

19、公司組織員工旅遊,直接作為公司費用支出,未合並入工資總額計提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收專項檢查中個人所得稅檢查重點:

(1)工資表外發放的補貼、獎金、津貼、代購商業保險、實物等收入未與工資表內收入合並扣繳個人所得稅。

(2)向本單位職工支付勞務費,未扣繳稅款或錯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3)職工通過發票報銷部分費用,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4)房地產企業以假發票、假施工合同虛列開發成本套取現金發放職工工資、獎金等,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故意為納稅人隱瞞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少繳或不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5)股東、資金提供者、個人投資者各類分紅、股息、利息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存在利用企業資金支付消費性支出購買家庭財產或從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等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6)扣繳義務人故意為納稅人隱瞞收入,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少繳個人所得稅;不按規定扣繳銷售人員的業務提成個人所得稅。

稅收專項檢查中增值稅檢查重點:

(1)虛構廢品收購業務、虛增進項稅額。

(2)隱瞞銷售收入。以代銷為由對發出商品不入帳、延遲入帳;現金收入不入帳。主要產品帳面數與實際庫存不符。

(3)收取價外費用未計收入或將價外費用記入收入帳戶未計提銷項稅金;對尚未收回貨款或向關聯企業銷售貨物,不記或延緩記入銷售收入;企業發生銷售折讓、銷售退回未取得購買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或未收回原發票聯和抵扣聯;企業以“代購”業務名義銷售貨物,少記銷售收入;轉供水、電、汽等及銷售材料不記銷售收入的情況;混合銷售行為未繳納增值稅。

(4)對固定資產改良等非應稅項目領用材料未作進項稅轉出處理;對免稅產品的原材料購進及領用單獨核算,免稅產品所用材料的進項稅額未全額轉出;企業從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購入的材料不屬實;企業轉供物業、福利等部門材料,其進項稅金不作轉出。

(5)采購環節未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支付是否壹致。

(6)生產企業采取平銷手段返利給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報納稅,不沖減進項稅額。

(7)為隱瞞銷售收入,故意不認證已取得的進項票,不抵扣進項稅額,人為調節稅負水平。

(8)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抵扣稅款。(投入產出方法,檢查評估收購農副產品數量、種類與其產成品(銷售)是否對應);

(9)購進非農副產品、向非農業生產者收購農產品或盜用農業生產者的身份開具農副產品收購發票;虛擡收購價格、虛假增大收購數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債”行為,未按規定正確核算銷項稅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關系不真實,虛開或代開專用發票;

(11)從事非應稅業務而抵扣進項稅額;取得不符合規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多計進項稅額、少作進項稅額轉出;非正常損失計算了進項稅額;擴大進項稅額的抵扣範圍;取得多張連號手工版及電腦版專用發票,業務交易是否真實。

現在零申報多長時間就取消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資格?

零(負)申報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並經批準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後,由於業務開展不及時或產品生產企業需要有壹定的生產期,造成零申報。

2)企業已領取註銷審批表,而有關資料尚未上報或稽查未結束又不能註銷,造成零申報,個別企業雖稽查結束,但由於查補稅款不能及時補繳入庫,造成本月零申報。

3)企業申報當期無收入,原因多是企業處於停業半停業狀況或停產改制、合並中而造成零申報。

4)部分企業因市場原因,業務萎縮,本期無銷售而又存在觀望態度,不願辦理註銷,等待今後出現轉機,只好每月申報做零申報處理。

5)部分免稅企業申報為零。6)管理性機構形成零申報。

7)部分新辦壹般納稅人開業後,其實現的增值小於其存貨,壹定時期出現為負申報。

8)企業進貨因貨不對路或價格競爭激烈,受市場影響銷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積壓,出現負申報現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納稅人存在短期經營行為,帳表不符,造成異常申報。

2)未按規定時限做銷售,漏報收入造成異常申報,形成偷稅。

3)采取以物易物和現金交易不作銷售,有意隱匿應稅收入,減少銷項稅金。

4)銷售作預收帳款等掛帳處理,而不計提稅金,造成異常申報,形成偷稅。

5)抵扣稅金界限不清,擅自擴大抵扣範圍,將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項目所取得的抵扣發票記入進項稅進行抵扣。

6)將自制產品用於集體福利、捐贈,對外投資未作銷售處理,形成低稅負申報。

7)新開業企業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中,壹些企業預計經營規模與其實際狀況相差較大,致使納稅申報不實。

8)有意調節進項稅額,即月底帳載需繳稅時,突擊進貨,增加進項稅額形成留抵,甚至個別企業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現象,致使長期負申報。

目前,尚沒有文件對零(負)申報多長時間就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做出明確規定,但增值稅法 “壹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中規定:連續三個月未申報或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對長時間零(負)申報的企業的管理,實踐中各地稅務機關掌握不盡壹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對長時間零(負)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

稅收專項檢查中企業所得稅檢查重點:

(1)多轉生產成本,影響當期損益,少繳企業所得稅。

(2)以貨易貨、以貨抵股利、福利,少繳企業所得稅。

(3)將不屬於生產的水電、煤炭開支擠入“制造費用”,增大成本費用;故意擴大預提項目或多提預提費用,沖減當期損益。

(4)資本性支出擠占成本、費用。 (5)視同銷售的事項少計收入。

(6)企業的資產報損未經過審批。

(7)房租收入、固定資產清理收入及關聯交易收入,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8)不及時結轉收入,推遲交納稅款。

(9)將已實現的收入掛在預收款或其他應付款中,少記收入;

(10)將抵頂貨款的房子、汽車等財產處理後不入帳,形成帳外經營;

(11)用不正規發票入帳,虛列成本、費用。

(12)多列支出。以虛開服務業的發票虛增成本、套取現金,虛增人員工資套取現金,以辦公費用的名義開具發票套取現金,以虛增廣告支出的方式通過廣告公司套取現金。通過設立關聯的銷售公司、辦事處,以經費、銷售費用的名義虛列支出套取現金。

★虧損的外商投資企業(轄區內連續虧損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

(1)通過原材料高進和產品低出,向境外關聯企業轉移利潤。

(2)以管理費、特許權使用費、商標使用費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額費用。

(3)所得稅優惠期滿後,與享受優惠的其他境內關聯企業之間存在轉移產品銷售、勞務和費用。

稅收專項檢查中營業稅檢查重點:(房地產開發企業)

(1)直接坐支售樓收入不入賬

(2)營業收入包括各種價外費用,各類手續費、管理費、獎勵返還收入按規定計入應稅收入。

(3)低價銷售、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

(4)動遷、拆遷補償等售房行為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納稅。

(5)各種換購房地產、以房地產抵債、無償贈與房地產、集資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轉讓開發項目、提供土地或資金***同建造不動產、拆遷補償(安置)等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

(6)以房換地、參建聯建、合作建房過程中,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7)以投資名義轉讓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所有權,未與投資方***同承擔風險,並且收取固定利潤或按銷售收入壹定比例提成的行為未按規定申報納稅。

(8)房地產企業大額往來、長期掛賬的款項漏計銷售。

(9)企業分配給股東(股東與企業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實體)的商品房未申報納稅。

(10)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未按照銷售不動產照章申報納稅。

(建築業):

1、以各種名義從甲方取得的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相關的收入是否進行納稅申報。

2、甲方提供材料、動力等的價款是否並入應稅營業額。

3、有自建行為的納稅人,在轉讓自建不動產時,是否申報繳納自建環節的營業稅。

4、因抵頂“三角債”間接導致少繳營業稅,以工程勞務收入直接抵頂各項費用少繳營業稅。

5、計稅營業額中的設備價值扣除是否符合規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納稅人和扣繳分包人的營業稅是否及時申報並繳納入庫。

7、檢查其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財務核算和涉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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