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所制定的法律允許的、能使其稅收負擔最小化的計劃,它確實能給納稅人帶來額外的稅收利益。納稅人出於對利潤最大化的追求,也有進行稅收籌劃的強烈願望,然而納稅人成功地實施稅收籌劃,需要具備壹定的條件。
首先,納稅人是要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納稅人進行的稅收籌劃是以合法為前提,選擇少繳或免繳稅款的行為,因而必須了解並熟練掌握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不了解稅法的規定而企圖運用稅收籌劃策略,無異於緣木求魚。況且,稅法規定的內容相當復雜又經常修正,而納稅人自身條件不斷發生變化,納稅人要想有效地運用稅收籌劃策略,就必須既要了解掌握稅法,又要研究稅法。
應該指出,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比,稅法有其壹定的特殊性。在實施稅收籌劃時,應知曉稅法的適用性;在法律效力的判定上,應知曉有以下原則:(1)層次高的法律優先於層次低的法律;(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3)國際法優於國內法;(4)後法優於前法;(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許多人不知道利用身邊的稅收優惠政策,辛辛苦苦創業奮鬥,繳納的稅款卻占了利潤中的大部分。例如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之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現行稅法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籍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繳營業稅。這是我國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技術創新的經濟行為。如果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也沒有進行相關的稅收申報,白白丟掉了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
其次,納稅人要具備相當的收入規模。納稅人掌握了相當的法律知識,具有從事稅收籌劃的能力,還要看納稅人的納稅復雜狀況。而納稅復雜與否又取決於納稅人的經營規模與收入規模。若壹個擺攤設點的小攤販,他只需繳納壹種或兩種很簡單的稅,就根本用不著搞什麽稅收籌劃。而壹個集團公司,下轄若幹個分公司,經營著多種多樣的商品,從事幾個行業的生產,每年上繳稅種數量多,稅款數額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就可考慮實施稅收籌劃。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如果稅收籌劃的費用大於稅收籌劃的收益,那麽這種稅收籌劃就應該放棄。
第三,納稅人要加強稅收籌劃意識。稅收籌劃的直接動力就是納稅人稅收籌劃意識的強烈與否。只要納稅人具備了壹定的法律常識,意識到稅收籌劃的重要作用,就能產生直接的稅收籌劃行為。
此外,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時還應註意到以下幾點:
納稅人要正視稅收籌劃的風險性。稅收籌劃需要在企業經濟行為發生前作出安排。由於環境及其他考慮變數有時錯綜復雜,且常常有些非主觀所能左右的事件發生,這就使得稅收籌劃帶有很多不確定因素,故其成功率並非百分之百。同時,稅收籌劃的經濟利益也是壹個估算值,並非絕對的數字,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籌劃的風險,然後再做決定。
納稅人還要了解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差異。在理論上,偷稅、避稅、稅收籌劃有不同的含義,容易區分,但是在實踐中,要分清某壹種行為究竟是稅收籌劃行為,還是偷稅行為,或者是避稅行為,卻比較困難。要通過稅務機關的認定和判斷,而認定和判斷又隨不同的人的主觀看法而有不同結果。因此,任何納稅主體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但要掌握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還必須了解征稅主體的可能看法。
納稅人更要關註稅收法律的變化。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僅要了解各種決策因適用已有法律的不同而產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有異外,還必須註意稅法的變動,適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使稅收籌劃達到預期效果。
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對納稅人來說也很重要。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減輕稅收負擔,但是稅收負擔的減輕是以企業整體收益增長為前提的。因此,必須以積極態度進行稅收籌劃。納稅主體必須樹立這樣的觀念:稅收負擔的減輕並不等於資本總體收益的增長。如果有多種選擇,納稅不壹定最少但企業總體收益最多的方案才是最優方案。那種為了減輕稅收負擔而導致利潤下降的做法不符合稅收籌劃的目標。所以,企業稅收籌劃應該結合自身業務的發展,以利潤不斷增長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