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地不同:稅收籌劃的目地是為了讓企業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而避稅的目地只是為了讓企業可以少交或不交稅款。
當然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企業即使符合國家的稅收優惠,壹般的情況下也需要主動申請才能享受;而避稅純粹就是為了少繳稅而少繳稅。他們的目地有本質的區別。
2、方法不同:稅收籌劃的方法,都是法律允許的;而避稅的方法,都是壹些鉆法律空擋的歪門邪道。
企業可以進行稅收籌劃,當然這裏的籌劃指的是合理合法的方法。
比方說,企業如果經營多種稅率不同的產品,能夠分別核算的,企業可以分別計算繳納稅款;如企業不能分為核算,企業就需要從高繳納稅款。
所以,企業進行分開核算不僅是法律允許的,更是法律所鼓勵。這裏企業的方法就是稅收籌劃,而不是避稅行為。
再者說,企業本來達到的納稅的標準,企業為了少繳稅就故意作廢發票降低自己的收入。從而達到少避稅的目地。這裏企業的行為就是避稅,而不是稅收籌劃。對於這樣的行為,就不能被法律所允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抗稅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犯罪嫌疑人因為逃避交納稅款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那就說明,或者是第1次被發現偷稅漏稅之後不配合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是之前已經因為偷稅漏稅給予過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了。更加詳細的處罰標準需要結合逃稅罪的案情分析,我們壹定不要做壹些違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