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契稅暫行條例》,《契稅法》並沒有對稅率進行調整。《契稅法》延續《暫行條例》中的規定,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這留給了地方政府制定適用稅率的空間,地方政府可以繼續利用不同稅率對房地產投機交易進行遏制,”劉楠楠說,“上升為法律後,契稅更能體現契約精神,具有更強的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也延續了對炒房的遏制態度。”
與1997年起實施的契稅暫行條例相比,此次立法有哪些值得註意的特點?劉楠楠認為,契稅法還體現了當前“六穩”“六保”工作的重心。
“契稅法調整了優惠政策的範圍,對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免征契稅,”劉楠楠表示,“針對國內社會當前面臨就業壓力增加等實際問題,中央強調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契稅法很好地照顧到了公益性事業,考慮得更加全面。”
和《契稅法》同壹天通過的,還有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如何理解其立法意義呢?劉楠楠表示,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既是順應現代稅制改革的趨勢,也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
“城市維護建設稅在1985年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中是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附加稅,”劉楠楠介紹,“隨著2016年全面‘營改增’後,現在的城市建設維護稅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其為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壹種受益稅,主要用於保證城市的公***事業和公***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劉楠楠說。
“這兩部法律加快了我國稅收立法進程,”劉楠楠表示,“稅收的本質是壹種‘契約’,是政府提供公***服務的壹種平等對價。上升到法律高度後,‘契約’的效率能夠得到更好地保證。截至目前,我國18個稅種中已有11個通過了立法。”
紅星新聞記者 葉燕 實習記者 王培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