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作用)是組織財政收入、配置資源、調節需求總量、調節經濟結構、調節收入分配、保護國家權益、監督經濟活動。
稅收分配的源泉是經濟領域中創造的物質財富。只有經濟發展,生產增長,才會有充裕的稅收。稅收促進經濟發展的思想,在中國古代儒家學派的論述中已有反映。
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委托代征稅款,郵寄納稅及其他方式。稅務機關對超過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追征。
1、查帳征收
查帳征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告表或經營成果,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收入或應稅所得及納稅額,並向稅務機報送有關帳冊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後,填寫納稅繳款書,由納稅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因此,這種征收方式比較適用於對企業法人的征稅。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通過按期查實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則確定其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主要適用於對生產經營規模小,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帳冊不夠完備的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征稅。
3、定率征收
定率征收,是指由於納稅人的原因致使稅務機構難以按查賬征收這種合理的方式來征收稅款而采取的壹種被迫和補救措施。
4、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某些難以進行源泉控制的征稅對象,通過查驗證照和實物,據以確定應征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在實際征管工作中,這種方式又分就地查驗征收和設立檢查站兩種形式。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和生產經營不固定的納稅人,可選擇采用這種征收方式。
5、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按稅法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主要適用於壹些沒有記帳能力,無法查實其銷售收入或經營收入和所得額的個體工商戶。
6、自核自繳
自核自繳,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稅法的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開稅款繳納書,自己直接到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只限於經縣、市稅務機關批準的會財務計制度健全,帳冊齊全準確,依法納稅意識較強的大中型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
7、代扣代繳、代收代繳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進行扣繳或代繳的征收方式。這種方式有利於加強的對稅收的源泉控制,減少稅款流失,降低稅收成本,手續也比較簡單。
8、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代為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壹些零星、分散難以管理的稅收。
稅收的作用:
稅收是指稅收職能在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發揮,對社會經濟稅收作用生活產生的各種影響或效果。是稅收內在職能的外在表現,常常受社會客觀條件以及稅收具體制度的制約,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的經濟運行模式,以及人們對稅收作用的主觀認識,都會影響稅收作用的發揮,造成稅收的具體作用在廣度和深度上存在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