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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安全發票654.38+0萬元,抵扣654.38+0萬元。異地還需要提前交費嗎?

第壹,為什麽要提前支付異地施工款?

建築產品在空間中是不動的。在營業稅制度下,建築業的流轉稅在施工現場繳納。在上壹篇文章中,筆者提到了增值稅的繳納主體和地點是由機構來界定的,是納稅申報的主體和地點,可以稱之為增值稅稅制的“法律制度”。建築業改征增值稅後,如何處理機構所在地與稅源產生地的空間分離,以保證地方財政不減少收入,稅制保持壹致,納稅人利益不受損,是決策者無法回避的問題。

為減少改革阻力和地方保護主義動機(如要求建築企業設立地方分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10)指出,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在此原則下,財稅[2016]36號和稅務總局第2016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時,應先在建築勞務發生地按規定方法預繳增值稅(確保地方財政不會減少收入),再按規定方法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增值稅。

二是異地預付款的地區細分

稅法所說的縣、市、區中的“市”是指不設區的市(縣級市),“區”是指市轄區,既包括地級市、直轄市,也包括計劃單列市。比如註冊在河南A縣的公司會去B縣施工,註冊在保定市A區的公司會去B區施工,註冊在北京海澱區的公司會去朝陽區施工,註冊在青島市南區的公司會去市北區施工,都要在施工現場預付。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稅務機關壹般設置在鄉、鎮、街道壹級。施工企業在預繳前,要找好相應的國稅機關(分局或辦事處)和地稅機關(附加稅費也要在當地預繳)。對於位於不同行政區域的項目,如高速公路,應提前與相關稅務機關溝通,明確預繳地點。

三、異地施工如何提前支付?

(1)時間

36號文和17號公告規定,發生納稅義務時需要預繳增值稅(36號文第45條有詳細規定,我會在下壹期微信官方賬號詳細闡述),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8欄(1)列有“分期預繳稅款”項目。由此可見,在壹個納稅申報期內,如果有幾個納稅義務,妳要提前繳納幾個稅,需要特別註意。

(2)流程

第壹步:對於異地老項目,如果決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需要向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進行簡易計稅方法備案。只有備案後才能按照簡易計稅項目的公式計算預繳稅金。在某些地區,您需要在支付預付款時出具備案證明。這項工作可以由納稅人來做。具體申報要求請咨詢本單位主管國稅機關。

第二步,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並持《外出經營證明》向建築勞務發生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申報後,當地稅務機關才能受理納稅人的預繳申請。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北京等地規定,原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籍管理證明》在有效期內可繼續由國稅機關使用。

第三步:納稅義務發生時,憑以下資料向當地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並取得完稅證明:

1、增值稅預繳稅金表(總包和分包價格應填寫含稅,簡單計稅和壹般計稅適用不同的計算公式);

2.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總承包)原件及復印件;

3.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如有)原件及復印件;

4.從分包單位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營業稅發票或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必須填寫項目名稱及項目所在縣、市、區)。

第四步,按照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預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行政事業性基金,取得完稅憑證。

第五步:預繳後,項目部應及時將計算預繳稅金及應納稅額對應的稅務資料、預繳稅金繳款憑證復印件及預繳稅金臺賬傳送至公司機關,用於公司納稅申報。

四、幾個特殊問題

(A)預付款的時間和開具發票的時間。

預付款和開發票,哪個先哪個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這兩件事都要做,沒有明確規定誰先做。從理論上講,應先填寫增值稅預繳稅金表,表中第壹欄的“銷售額”應為已開票的價稅合計。據此,似乎是先開發票後預繳,稅務機關很容易憑發票認定預繳稅金表。從實踐的角度來看,發票是在機構所在地開具的,預繳稅金是在施工服務發生地。發票的開具和交付需要時間。有的公司還要求項目部在給甲方開發票前提供預繳的完稅證明,相應的,就變成了先預繳再開發票。

不是同壹征收期誰先誰後的問題。考慮到跨征期沒有預繳,公司將無法在下月報告期抵扣預繳稅款,導致相應的增值稅被“轉換”到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另壹方面,如果提前支付,可能無法獲得可抵扣的分包發票,這將導致總承包商預付款稅的現金流出虛增。基於此,筆者建議當納稅義務發生在當月時,項目部應在取得分包發票後,次月機構申報期前,提前完成取得完稅證明的工作。

(2)抵扣430之前開具的營業稅發票。

公告第6號17指出,納稅人從分包商處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可作為2016年6月30日前預繳稅款的抵扣憑證。如何理解這壹規定?

這是對36號文件附件2第壹條第(十三)項第1項的修改,內容為:“試點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以不同方式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價外費用總額不足以抵扣允許扣除額的, 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未扣除的部分,在計算試點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時不得扣除,並向原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對於建築企業來說,這種情況相當普遍。如2065438+2006年4月,某項目收到甲方10萬元,支付分包款15萬元,已開具相應的營業稅發票。根據附件2的規定,未抵扣的500萬元營業稅,總承包商應向原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估計政策制定者也意識到了退稅的難度,所以通過公告第6條的規定。17,給了納稅人壹個新的選擇,即允許納稅人在6月30日前提前抵扣增值稅。

關於“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稅憑證”,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這500萬元地稅發票必須在6月30日前抵扣,否則不予抵扣。按照這種理解,如果總承包方5、6月份不收錢,沒有應稅銷售額,就會出現重復征稅;有人認為6月30日是指提前還款申報截止日期,而不是扣款完成日期。納稅人可在6月30日前將剩余的500萬元地稅發票填寫在增值稅預繳稅金表“已抵扣金額”壹欄進行預繳申報。如果是負數,可以結轉到後續月份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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