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是組織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稅收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
(3)稅收是國家實現經濟監督的重要手段。
2.稅收是指稅收職能在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發揮,對社會經濟稅收作用生活產生的各種影響或效果。是稅收內在職能的外在表現,常常受社會客觀條件以及稅收具體制度的制約,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的經濟運行模式,以及人們對稅收作用的主觀認識,都會影響稅收作用的發揮,造成稅收的具體作用在廣度和深度上存在差異。
3.稅收在壹定的政治經濟條件下對國家、社會和經濟所產生的影響或效果。由於它同稅收職能存在密切的聯系,故人們又經常把它和稅收職能合並起來,統稱為“稅收職能作用”。
稅收作用是對象化了的稅收職能,是行使稅收職能產生的效果,是稅收職能與壹定的政治經濟條件相結合的產物。它是有條件的,具有因時因地而異的特點,可以隨不同國家或同壹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在不同社會制度下,由於政治經濟條件不同,稅收的作用也就存在著廣度和深度上的差別。在資產階級統治的社會制度下,稅收為實現統治階級的國家職能發揮作用;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稅收為實現社會主義國家職能發揮作用。在同壹社會制度下,由於各個歷史時期的經濟和政治條件的差異,稅收發揮的作用也不盡相同。例如中國,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稅收作用主要是貫徹黨的“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原則,配合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有步驟、有條件、有區別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保護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同時為國家積累大量的財政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
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後,稅收的主要作用表現為:為社會主義國家籌集大量財政資金,貫徹國家經濟政策,調節經濟,促進經濟發展;調整協調社會主義經濟利益,調節分配關系;在對外經濟往來中,維護國家權益;參與國民經濟的管理,監督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作用有應當發揮的作用和際發揮的作用之分。在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能夠發揮的作用和在現實生活中實際發揮的作用,是有區別的。稅收實際發揮的作用,除了客觀的政治經濟條件以外,還取決於人們對稅收職能作用的主觀認識、掌握和運用。認識正確,運用得當,才有可能建立、健全與客觀政治經濟條件相適應的稅收法制,從而使稅收發揮較大的作用。反之,就只能發揮較少的作用甚至發生反作用。因此,必須正確認識稅收的作用,將稅收應當發揮的作用全部、充分地體現在稅收法制中,使稅收真正成為國家實現其職能的壹種強有力的手段。同稅收職能相適應,稅收作用可以從大的方面表述為: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調節經濟的作用和監督管理的作用。具體表現又有各種不同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