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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原則是我國稅法的適用原則之壹麽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論壇綜述

2014年1月10日,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北京大學稅收法治建設研究基地主辦,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承辦的“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論壇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凱原樓307會議室成功召開。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張永誌副主任,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李三江司長、靳萬軍副司長、張學瑞副巡視員,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李萬甫所長等政府官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守文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沈巋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劍文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遠教授、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賈紹華所長、《中國稅務報》劉佐總編輯、華東政法大學陳少英教授、武漢大學熊偉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朱大旗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施正文教授等學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陜西省等地的稅務系統工作人員,普華永道、華稅、天馳、國楓凱文等會計師事務所或律所合夥人,***計60余位專家參與了本次論壇。《法制日報》、《法制晚報》、《中國稅務報》等多家媒體對論壇進行了報道。

論壇開幕式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張學瑞副巡視員主持,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李三江司長、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劉劍文會長先後致辭。李三江司長對論壇提出三點倡導:第壹,鼓勵暢所欲言;第二,理論聯系實踐;第三,具有問題意識。劉劍文會長強調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關鍵在於:第壹,樹立法治思維。所謂稅收立法“成熟壹個、出臺壹個”的觀點在壹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會延緩稅收法定的改革進程。第二,擺正立法與改革的關系。稅收立法不僅能夠確認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夠推動和引導稅收改革,它是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平臺,也是化解中國當前諸多社會矛盾的平臺。

壹、稅收法定原則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與會專家就稅收法定原則的準確理解達成了相當的壹致意見,以期厘清當前存在的壹些誤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遠教授認為:《中***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稅收法定原則”,這對促進依法治國、依法理財具有歷史性價值。第壹,必須盡快健全、完備稅法體系,提高稅法的系統性、科學性、協調性和開放性。第二,將稅收法定原則及基本稅收管理體制、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內容寫入《憲法》。第三,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專設壹章“納稅人權利保護”。第四,發揮立法機關在稅收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將現存的諸多稅收行政條例上升為法律。第五,將財稅法設置為壹個獨立的立法系統。

武漢大學法學院熊偉教授指出:第壹,重視稅收法定原則中“課稅要素明確”的要求。若課稅要素不明確,實際上構成了壹把“雙刃劍”,不僅不利於納稅人依法納稅,也不利於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第二,處理好各個層級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確稅收實施條例、稅收實施細則各自能夠規定什麽,確定稅法解釋的具體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於稅收法定原則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稅問題。稅務機關應當適當轉變執法思維,在征稅問題上保持壹定的容忍度,嚴格地依據法律征稅。第四,促進稅收執法的公開透明,以倒逼稅務機關提高其執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陳少英教授認為:稅收法定原則最深刻的內涵在於限制政府征稅權、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在具體操作層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須編排稅收立法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作為壹個以商品稅為主的國家,我國在商品稅方面的立法卻非常欠缺,故在“營改增”改革中,應大力推動增值稅立法,並通過“價稅分離”,增強納稅人意識,從而在實現增值稅的經濟功能的同時實現其政治功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壹,稅收法定原則的涵義是經過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納稅人的立法參與,控制國家征稅權;並借助稅收法律的安定性、規範性、可預測性,保障納稅人的財產權、生存權、發展權、生產經營自主權、人生規劃自由權等。第二,加快稅收立法的步伐。要改變立法機關力量薄弱的現狀,應當優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知識、年齡結構,增強立法人員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稅收法律為已足,還應保證稅收法律在內容上對基本課稅要素等進行具體、明確、完備的規定,改善立法質量。第四,建立對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司法審查和對稅收法律的違憲審查機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礎上實現“實質法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施正文教授認為:壹方面,應充分認識稅收法定原則的崇高地位。它是稅法領域最高原則,並對壹個國家的法治、人權保障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另壹方面,應正確理解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稅收法定原則之“法”既包括對稅收實體要素和基本的稅收程序要素的規定,又要求稅務機關嚴格地實施和執行稅法。在立法上,關註稅法的可實施性,改變過去立法“宜粗不宜細”的做法;在執法上,轉變按照計劃或任務征稅的思路,以稅收法律作為征稅的唯壹依據;在司法上,發揮稅收救濟的功能,改革稅收司法制度。

二、我國稅收立法現狀的剖析和反思

與會專家基於國家治理的整體視角,解讀了稅收法定原則在我國實踐中的演繹情況。

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賈紹華所長認為:《決定》中“國家治理”的提法彰顯了政府運作方式上的重大轉型,關系到國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頂層設計主要包含三個指導思想,即稅種的法定、課稅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術的法定。只有滿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稅行為的正當性,提高政府的治稅能力,發揮稅收作為壹種國家治理途徑的作用。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周序中教授將《決定》中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明確承認視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國二十多年來稅制改革的壹個階段性成果。在當前的改革深水區、矛盾激化期,財稅法治建設突顯了“法律”的價值,能夠合理地劃分私主體和公主體的財產界限,關乎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欲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就壹定要樹立稅法權威,在稅法的表現形式、實行和運用上多下功夫,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稅法的籠子中。

普華永道合夥人梅杞成結合自身實務經驗,把中國稅法實踐中的問題總結為五個特征:壹是很多領域本應當有法,卻沒有法。二是很多領域有法,卻不公平。三是很多領域有法,但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的理解不壹致,各地執行的差別非常大。四是很多領域有法,卻不依法執行。五是很多領域納稅人有權利,卻不敢行使這些權利,導致納稅人權利得不到很好的保護。

揚州稅務幹部進修學院李登喜教授認為:稅收法治之治實際上是壹種“***治”,故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能僅停留在立法層面。壹方面應當構建科學的稅法解釋體系、健全稅法解釋方法,在與納稅人權利息息相關的規則解釋上,對行政機關的解釋權進行適當限制,防止稅收執法裁量權的錯用和亂用。另壹方面,應當建立標準化案例稅法,也即稅法領域的案例指導制度,通過稅法的實踐探索來引導稅法的理論研究。

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守文教授指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財稅法學界和實務界已形成的***識,也是壹個永恒的研究主題。從《立法法》第8條到1985年稅收授權立法決定、稅制改革試點模式,都與稅收法定原則存在著緊密的關聯。縱觀我國改革開放的歷程,1984年《中***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1993年《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都未在財稅改革上多作著墨,因此,此番《決定》中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稅收立法”等諸多財稅問題的明確表述,無疑具有深遠意義。

三、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頂層設計與可行路徑

與會專家從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執法、監督、遵從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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