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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是指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就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稅收法律關系由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稅收權限劃分法律關系和國際稅收權益分配法律關系等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由不同的組合構成。其中,稅收征納關系是最基本的稅收法律關系,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是最主要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此外,稅收實踐中還存在因委托代理關系成立而產生的代征人、稅務代理人等受托主體。

1. 征稅主體

征稅主體是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國家稅收征管權力,履行稅收征管職能,依法對納稅主體進行管理的國家機關。征稅權是由國家享有的,但國家作為壹個抽象的主體無法直接行使其享有的權力,總是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征稅權授予具體的國家職能機關來行使。就我國而言,在具體的稅收征納法律關系中,行使征稅權的征稅主體包括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海關總署和地方各級海關負責關稅以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和船舶噸位稅的征收和管理。除此之外的大部分稅收都是由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可以說,稅務機關是最主要的征稅主體。

2. 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法律規定的相應權利並負有納稅義務的當事人。納稅主體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納稅主體僅指納稅人。廣義的納稅主體既包括納稅人,也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不同的納稅主體之間承擔的稅法義務和享有的稅法權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3. 受托主體

根據稅法規定,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目的,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都可以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借助第三方力量實施稅收法律活動。例如,稅務機關為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可以委托稅務機關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公民作為代征人,代為征收稅款;納稅人為了克服自身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不足,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處理稅收事務。這種基於委托代理關系而產生的,法律地位介乎於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之間的第三類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我們稱之為受托主體。

受托主體的***同特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無論代征人還是稅務代理人,都是基於委托代理關系而產生的。征稅主體或納稅主體,即委托人,將其依法享有的部分權力或權利委托給有關單位(組織)或人員,受委托者以委托人名義實施稅收法律行為。二是此種委托均不發生法律主體資格及其權力或權利,以及稅收法律責任的轉移。受托人在受托範圍內實施受托行為的稅收法律責任由委托人承擔。

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因委托人身份不同,二者受托享有的權力(或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各有不同。代征人是受稅務機關委托,依法行使代征稅款的權力,而稅務代理人是受納稅人委托代為辦理以履行納稅義務為主的相關涉稅事宜。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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