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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

所謂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是指納稅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的類型。根據現行規定,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稅法中的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違法引起的,用以調整和維護行政法律關系,具有壹定的懲罰性。對於納稅主體而言,其行政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處罰。對於征稅主體而言,稅務機關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賠償責任和撤銷違法決定等,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責令限期改正。這是稅務機關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義務的當事人的譴責和申誡。主要是起到教育的作用,有壹定的處罰作用,為稅收法律、法規廣泛采用。

(2)罰款。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壹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泛的 壹種。因此,運用這壹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限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3)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對行政管理相對壹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有兩種情況:壹是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沒收。二是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是其用於非法活動。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刑事責任是對違反稅法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所給予的刑事制裁。追究刑事責任以稅務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為前提。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通常是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究的,而刑事責任則是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是稅收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壹種制裁措施。

刑法規定稅務刑事處罰分為五種主刑(即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和三種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註: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上級稅務機關接到申訴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答復。申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在接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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