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稅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五個方面的修訂:
壹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為減輕企業負擔,修訂後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二是為堵塞因轉型可能會帶來的壹些稅收漏洞,修訂後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改進、生產設備更新無關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遊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修訂後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壹降至3%。
四是將壹些現行增值稅政策體現到修訂後的條例中。
五是根據稅收征管實踐,為了方便納稅人納稅申報,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緩解征收大廳的申報壓力,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二、目前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壹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三、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答:(壹)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減輕企業負擔,實現增值稅轉型,修訂後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采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於2009年1月份壹次性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三)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四、現行壹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是什麽?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稱新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稅務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具體辦法,在該辦法頒布之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執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工作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1.現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超過期限怎麽辦?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含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2008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六、我單位銷售貨物並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對方沒有在規定的90天認證期進行認證,現在要求重開可以嗎?
答:不能夠重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
(2)銷售方未抄報稅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的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3.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1)無法認證;(2)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3)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妳企業的情況既不屬於作廢條件也不符合重新開具發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開具。
七、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調整到17%,具體範圍指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範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文件中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來源:中國稅務報 2009.02.23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