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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稅收管理員制度旨在解決“情況不清、信息無效”的問題。這個系統看似很美,但仔細探索後會發現,操作起來還是很難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範圍太大,征稅成本太高。從管理範圍來看,目前我國壹線執法的稅務人員較少,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必然導致管理範圍過大。從征稅成本來看,目前中國的征稅成本是美國的十倍。為實現精細化管理,應增加稅收管理員的數量,加強培訓,提高稅收管理員的專業素質,從而提高單位征管效率。無論哪壹種都會再次增加征稅成本,這顯然與國家征管目標相違背。

2.保姆管理沒有取消,激勵機制沒有建立。市場經濟的原則要求權利、責任和利益掛鉤。目前,每個稅收管理員負責數百名納稅人。他平時對納稅企業進行日常稅務管理,承擔納稅輔導等九項職責,對所管理的事務和家庭負全部責任。但客觀上,稅務管理人員不可能像保姆壹樣24小時盯著納稅人。即使稅務管理員整天盯著納稅人,也不能保證不出問題,更何況每個稅務管理員還要管理幾百家企業。同時還要面對稅務稽查部門的檢查。而稅收管理員的制度並沒有設置壹套相應的獎懲機制,導致多勞少得,好的工作和不好的工作都是壹樣的。

3.稅務管理人員和稅務機關的責任風險急劇增加。現在是“法”的時代,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管理員每完成壹項工作,都要向局內相關職能部門和納稅人發放稅務文書。這種稅務文書使稅務管理人員承擔兩大責任:壹是管理納稅人的責任。比如,由於納稅人在財務和納稅中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稅務管理人員出具的單據不真實,稅務管理人員很難對其進行查處。二是對稅務機關其他部門的責任。比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納稅人的“逃”行為,稅收管理員要負全責。因為稅收管理員代表稅務機關監督納稅人納稅,開具稅務文書,當稽查部門再次查出問題時,稅收管理員是逃不掉的。所以有人說:“稅務管理員的日子可謂‘如履薄冰’。”仔細分析,不僅稅收管理員要對上述行為負責,相應的稅務機關也要對稅收管理員的行為負責,因為稅收管理員代表的是他的稅務機關。

更棘手的問題是,在稅收管理員制度下,如何解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糾紛。我們假設納稅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壹線稅務人員作出的結論、檢查處理決定等不壹致的文件向稅務機關提起訴訟會怎麽樣?在我國很多地方,納稅人偷稅和稅務管理人員“坐在壹起”,可以說給了我們對上述問題可笑又無奈的答案。按照上述推理,我們不得不接受壹個更無奈的法律事實:以稅收管理員為代表的稅務機關也應包括在內。無疑,是“稅收管理員制度”使稅收管理員和稅務機關在“法律”面前處於尷尬和被動的地位;同時,可悲的是,這在壹定程度上為納稅人減輕甚至免除罪責創造了條件。追根溯源,癥結在於“稅收管理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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