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解單位,指直接負責稅款的征收、上解業務,而不負責與金庫核對入庫稅款和從金庫辦理稅款退庫業務的稅務機關。它是入庫單位的基層核算單位,核算稅收資金從應征到上解的過程,為了滿足上解單位考核稅收收入任務的需要,它還必須將稅款的提退也納入其核算範圍,以便提供稅款上解凈額指標。
入庫單位,指直接負責與金庫核對入庫稅款和從金庫辦理稅款退庫業務,而不直接負責稅款的征收和上解業務的稅務機關。它是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上級核算單位,它核算稅收資金從應征到入庫(提退)的全過程。
雙重業務單位,指既直接負責稅款的征收、上解業務,又直接負責與金庫核對入庫稅款和從金庫辦理稅款退庫業務的稅務機關。它核算稅收資金從應征到入庫(提退)的全過程。
混合業務單位,指與鄉(鎮)金庫的設置及其職責相對應,對規定在鄉(鎮)金庫入庫的稅款,除負責征收業務外,還負責辦理在鄉(鎮)金庫的入庫和退庫業務;對規定在支金庫入庫的稅款,只負責征收和上解業務,而不負責入庫和退庫業務的稅務機關。它是入庫單位的基層核算單位,核算稅收資金從應征到上解過程及部分稅收資金的入庫和提退過程。
設置鄉金庫的地區,可以按混合業務單位組織會計核算,也可以按上解單位組織會計核算,具體按哪種單位組織核算,由各地稅務機關自定。第五條 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以上各級稅務機關均為會計核算匯總單位。第六條 各核算單位和匯總單位都必須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稅收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各單位配備的會計人員應當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證,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會計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事先征得上級稅務機關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同意,並且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七條 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會計核算對象所涉及的稅收業務,都必須在稅收業務發生時填制或取得合法的會計原始憑證,並由核算單位各憑證受理部門於填制或收到憑證的次日送交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第八條 各核算單位對所有實際發生的並引起稅收資金運動的稅收業務,都必須如實、及時地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稅收會計篡改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第九條 各核算單位和匯總單位向上級稅務機關或對外報送的會計核算資料,應有核算單位或匯總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簽章。簽章人員對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十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第十壹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元以下記至分。第二章 記賬方法第十二條 稅收會計采用“借貸記賬法”。第十三條 稅收會計“借貸記賬法”,以稅務機關為會計實體,以稅收資金活動為記賬主體,采用“借”、“貸”為記賬符號,運用復式記賬原理,反映稅收資金的運動變化情況。其會計科目劃分為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兩大類。它的所有賬戶分為“借方”和“貸方”,左“借”右“貸”,“借方”記錄資金占用的增加和資金來源的減少,“貸方”記錄資金占用的減少和資金來源的增加。它的記賬規則是,對每項稅收業務,都必須按照相等的金額同時記入壹個賬戶的借方和另壹賬戶的貸方,或壹個賬戶的借方(或貸方)和幾個賬戶的貸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