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納稅人在報送納稅申報表備案時,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報送下列資料:
(壹)列出減免稅的項目、依據、範圍和期限;
(二)減免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材料。
納稅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申報進行處理:
(壹)備案的減免稅材料有誤的,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更正;
(二)減免稅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三)減免稅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納稅人提交稅務機關要求的全部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備案。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減免稅備案,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減免稅備案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性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匯總錄入備案資料,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資格條件期間壹次性備案備案資料,在政策存續期內可壹直享受。
第二十條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停止享受減稅、免稅,並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