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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減免稅申報和實施備案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實行減免稅備案,可以本著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的原則,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具或者附送材料進行備案,或者要求納稅人在申報期結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備案材料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納稅人在報送納稅申報表備案時,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報送下列資料:

(壹)列出減免稅的項目、依據、範圍和期限;

(二)減免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材料。

納稅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申報進行處理:

(壹)備案的減免稅材料有誤的,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更正;

(二)減免稅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三)減免稅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納稅人提交稅務機關要求的全部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備案。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減免稅備案,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減免稅備案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性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匯總錄入備案資料,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資格條件期間壹次性備案備案資料,在政策存續期內可壹直享受。

第二十條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停止享受減稅、免稅,並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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