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稅法要求,企業如果不計提折舊,會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也會增加許多;如果計提折舊,會加大成本費用減少利潤,從而使所得稅減少。折舊抵減稅負的作用,稱之為“折舊抵稅”或“稅收擋板”。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可以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中選擇。其中,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屬於加速折舊方法,可以在資產使用的前期多提折舊,抵減應納稅所得額,以少繳稅款。這就是許多財務人員認為加速折舊可以少繳稅的原因。其實,無論采用哪種折舊方法,所計提的折舊總額都是相同的,總體上不會減少企業所得稅。加速折舊的意義在於加速折舊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提,前期會計利潤後移。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後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使所得稅遞延繳納,相當於使用壹筆無息貸款為自己企業的生產經營服務,而且不存在任何財務風險。但是,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壹般應采取平均年限法,需要加速折舊的須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執行。因此,並不是想加速折舊就可以的。 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籌劃時,除了考慮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舊外,選擇加速折舊還應考慮其他影響因素,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采取加速折舊須慎重,否則不僅達不到籌劃的目的,反而會增加稅收支出。 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 企業所得稅目前實行比例稅率,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後期少提折舊,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這種加速折舊的做法可以遞延繳納稅款。但若企業處於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負的,不僅不能少繳稅,反而會多繳稅。 例如某公司1998年~2002年每年不提折舊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1998年、1999年為免稅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舊額為400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各年折舊額分別為800萬元、480萬元、288萬元、216萬元、216萬元。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內平均每年稅負=(3000-1200)×33%÷5=118.8(萬元);采取加速折舊法,平均每年稅負=(3000-288-216-216)×33%÷5=150.48(萬元)。顯然加速折舊比平均年限法折舊平均每年增加稅負31.68萬元。 加速折舊須考慮5年補虧期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虧損彌補期限和辦法作出了統壹規定,即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由於稅法對補虧期限作了嚴格限定,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以後年度的獲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計,使同樣的生產經營利潤獲得更大的實際收益。特別對壹些風險大、收益率高且不穩定的科技企業更要合理規劃,避免加速折舊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 假如黃河公司采用加速折舊,當年虧損總額1000萬元,此後連續5年的稅前收益總額為700萬元,則此700萬元可全額彌補虧損,無需納稅,余下的300萬元虧損須用稅後利潤彌補;而與黃河公司規模相當的長江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當年虧損總額700萬元,此後連續5年的稅前收益總額為700萬元,則700萬元虧損可全額用稅前收益彌補,實際稅負為零。同樣的收益,因為折舊方法不同,黃河公司比長江公司增加稅負300×33%=99(萬元)。 加速折舊應從企業整體利益考慮 在現行體制下,我國企業的會計報告壹般應向工商、稅務、財政、金融等部門及投資各方提供,上市公司還需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告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某壹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壹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報告使用人據此可計算銷售凈利率、資產周轉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以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成長發展能力、資產運營狀況等,作為決策的主要依據。 如果僅僅從減輕稅負的角度選擇加速折舊,導致企業出現虧損,使投資者認為企業的盈利能力差,不予註入資金,錯失發展壯大的機遇,如同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得不償失。許多民營企業為了不繳所得稅,讓報表出現巨額虧損,壹旦需要去銀行貸款,報表反映的虧損讓銀行望而卻步即是例證。 企業要生存發展獲利,銷售增長無法回避,而銷售增長的財務意義是資金增長。完全依靠內部籌資會限制企業發展,完全依靠外部籌資也會因財務風險太大而無法實現,因此企業應該把加速折舊放到整體經營決策中考慮,不要為減少稅負造成連續虧損,無法取得支持銷售增長的資金,本末倒置,百害而無壹利。 總之,企業選用加速折舊時,要充分關註稅收優惠期、5年補虧期,趨利避害;要運用管理會計的方法,註意稅收與非稅收因素,進行統籌安排,謀取企業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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