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二七+G=S的靜態分析是的,動態來看,懷疑還是很合理的。因為靜態分析有壹個關鍵前提,就是價格穩定。但是,隨著消費的增加,價格很可能會上漲。我覺得要理解書本上的理論,要特別註意前提條件。增加的可支配收入壹部分用於消費,壹部分用於儲蓄。因此,總體儲蓄下降了。這裏隱含的假設應該是平均消費傾向是穩定的。可以參考曼昆宏觀經濟學的消費函數部分。這裏采用的消費函數(隱式)應該是最簡單的凱恩斯消費模型。
第二,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的需求,依照法律的規定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並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增值稅是以流通中貨物的增值額為基礎征收的流轉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稅收的50%來自中央政府,50%來自地方政府。增值稅根據外購固定資產抵扣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生產增值稅、收入增值稅和消費增值稅三個稅種。20265438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月銷售額在15萬元(含)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3.關稅(CustomsDuties)是指壹國海關根據該國法律法規對通過其關境的進出口貨物征收的壹種稅。屬於國家最高行政單位規定稅率的高級稅。對於外貿發達的國家,關稅往往是國家稅收乃至國家財政的主要收入。2020年6月2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2021關稅調整方案,決定自20265438年6月+10月1日起,對883項商品實施低於最惠國稅率的進口暫定稅率,其中包括抗癌原料、助聽器、嬰幼兒奶粉原料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同時,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壹些協定稅率和最惠國稅率也將在明年降低。
四、消費稅(consumption tax/excited duty商品和服務稅)是以消費品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種的總稱。它是政府對消費品征收的壹種稅,可以向批發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稅制改革中流轉稅中新設置的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以後因為價格中包含了消費稅,所以不需要繳納消費稅,稅收最終還是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生產、委托、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征收的稅,屬於流轉稅的範疇。在普遍征收貨物增值稅的基礎上,為了調整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部分消費品征收消費稅。
五、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重要的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公眾的需要,依靠公眾的力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行取得財政收入而形成的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了在壹定的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和納稅利益分配上的壹種特定的分配關系。馬克思指出:1。“稅收是政府機構的經濟基礎,不是別的。”2.“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公民需要支付費用——稅收。”19世紀的美國法官霍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表明稅收在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中的重要作用。
六、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出現了保障國家實現職能的財政。在中國古代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的財政征收方式是“納貢”,即臣民向國王呈獻物品。當時諸侯雖然要履行這壹義務,但朝貢的數量和時間還不確定,所以“朝貢”只是稅收的雛形。那麽“福”就不同於“功”了。西周時,收集軍事物資稱為“賦”;原生材料的征收稱為“稅”。
七、春秋末期,稅將按田征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其封臣收取的兵役和軍需。但實際上,國家征收的收入並不僅限於軍稅,還包括用於其他國家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從海關、市場、山川、水面收取的收入,也叫“稅”。所以“稅”不僅僅指國家征收的軍需物資,還有“稅”的意思。清末,租稅成為各種稅種的統稱。農民以實物形式向地主支付日租金,以貨幣形式支付國家稅收。
八、有史書可查對土產的直接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十五年),魯實行“初稅畝”,按平均產量計征田賦。後來“稅”和“稅”經常壹起使用,統稱為稅。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稅收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稅收制度(征收田賦、人頭稅),魏晉至隋唐時期的稅收制度(征收田賦、人頭稅、勞役稅),中唐至明朝中期的兩部稅法(征收資產稅、田賦),明朝中期至鴉片戰爭的鞭法以及地方與地方的融合(征收田賦)。
九、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依靠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法令來征稅。有納稅義務的社會團體和成員,必須遵守國家的強制性稅法。在國家稅法規定的範圍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的征收完全取決於國家所擁有的政權;另壹方面,稅收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稅收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