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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票證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稅收票證印制企業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印制、使用、管理稅收票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協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的過程中,開具的收款、退款和繳庫憑證。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稅收票證包括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是指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的征收繳庫、退庫時,向銀行、國庫發送的電子繳款、退款信息。第四條 國家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使用工作。第五條 稅務機關、代征代售人征收稅款時應當開具稅收票證。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完成稅款的繳納或者退還後,納稅人需要紙質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第六條 稅收票證的基本要素包括:稅收票證號碼、征收單位名稱、開具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費、基金、罰沒款)、金額、所屬時期等。第七條 紙質稅收票證的基本聯次包括收據聯、存根聯、報查聯。收據聯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存根聯由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留存;報查聯由稅務機關做會計憑證或備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票證管理情況,確定除收據聯以外的稅收票證啟用聯次。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統壹負責全國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壹)設計和確定稅收票證的種類、適用範圍、聯次、內容、式樣及規格;

(二)設計和確定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種類、適用範圍、式樣及規格;

(三)印制、保管、發運需要全國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刻制需要全國統壹制發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四)確定稅收票證管理的機構、崗位和職責;

(五)組織、指導和推廣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六)組織全國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七)其他全國性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第九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壹)負責本級權限範圍內的稅收票證印制、領發、保管、開具、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交回、損失核銷、移交、核算、歸檔、審核、檢查、銷毀等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下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具體實施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四)組織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五)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稅款以及代售印花稅票過程中應當做好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壹)妥善保管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稅收票證,並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建立、報送和保管稅收票證賬簿及有關資料;

(二)為納稅人開具並交付稅收票證;

(三)按時解繳稅款、結報繳銷稅收票證;

(四)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第十壹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收入規劃核算部門主管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收入規劃核算司設立主管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的機構;省、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縣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並配備專職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直接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發放稅收票證並辦理結報繳銷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等機構(以下簡稱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由稅收會計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和稅收票證開具(含印花稅票銷售)崗位應當分設,不得壹人多崗。

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由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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