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既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收取退還稅款的完稅或收款法定證明,也是稅務機關實際征收或退還稅款的憑據,又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會計和統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以及進行稅務檢查管理的原始依據。第三條 負責印制、領發、使用和保管稅收票證的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以及領取和使用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稅收會計主管部門主管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負責印制、領發稅收票證的省級、地(市)級、縣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必須配備專職票證管理人員;使用稅收票證的各稅務機關的票證管理工作由稅收會計負責,扣繳義務人及代征代售單位(人)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票證的管理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票證主管部門和主管人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國家稅務總局計劃財務司主管全國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1.制定和解釋全國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並監督其貫徹實施;
2.負責全國統壹式樣的稅收票證的設計及特種票證的印制和發運工作;
3.組織全國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4.組織全國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
(二)省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根據全國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並監督其貫徹實施;
2.負責本級權限範圍內的各種稅收票證的印制及本地區稅收票證的領發工作;
3.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4.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
(三)地、市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監督稅收票證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
2.負責本地區稅收票證的領發工作;
3.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4.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
(四)縣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地區稅收票證的領發工作,保證票證及時供應;
2.指導和監督下屬基層稅務機關正確填用和及時結報繳銷票證;
3.對下屬基層稅務機關結報繳銷的票證進行嚴格的審核;
4.負責本地區稅收票證的盤點工作;
5.組織本級和下屬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核算工作;
6.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五)使用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票證主管人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單位稅收票證的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2.指導和監督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正確填用票證和及時結報繳銷稅收票款;
3.對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結報繳銷的票證進行嚴格的審核;
4.負責本單位稅收票證的盤點和核算工作。第五條 稅收票證種類及其使用範圍如下:
壹、稅收通用繳款書。納稅人直接向銀行繳納及扣繳義務人向銀行匯總繳納稅款(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出口貨物稅收除外)時使用的壹種通用繳款憑證。
實現稅務與國庫計算機聯網的,可由省級稅務機關比照稅收通用繳款書的項目內容自行制定聯網專用繳款書。
二、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專門用於納稅人直接向銀行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繳款書,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稅款、費用和滯納金及罰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繳款書,應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本繳款書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專用。
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專用繳款書。專門用於納稅人直接向銀行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繳款書。
四、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稅務機關自收現金稅款以及代征代售單位(人)代征稅款後,向銀行匯總繳款時使用的專用繳款書。匯總繳款時,用本繳款書或用“稅收通用繳款書”,由各地自定。
五、稅收通用完稅證。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自收現金稅款時使用的壹種通用收款憑證。
六、稅收定額完稅證。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征收屠宰稅、臨時性經營等流動性零散稅收時使用的壹種票面印有固定金額的現金收款憑證。該完稅證不得用於征收固定納稅戶的稅款,也不得發放給扣繳義務人使用。
七、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納稅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電子結算等轉帳結算方式繳納稅款時使用的完稅憑證。此憑證僅用於證明納稅人已完稅,不得用於收取現金。該憑證可發給納稅人開戶銀行使用。
八、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扣收稅款、費用時使用的壹種專用收款憑證。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代征稅款時不得使用此憑證,應使用稅收通用完稅證或定額完稅證。
九、稅收罰款收據。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發生稅務違章行為,由稅務機關依法處以罰款,事後以現金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時使用的壹種專用收款憑證。
十、當場處罰罰款收據。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發生稅務違章行為,由稅務機關依法處以罰款,並當場以現金向稅務機關執罰人員繳納罰款時使用的壹種專用收款憑證。
十壹、印花稅票。在憑證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於征收印花稅稅款,並必須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壹種有價證券。按其票面金額可分為壹角、二角、五角、壹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等。
十二、稅收收入退還書。稅務機關依照稅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將已征收入庫的稅款從國庫退還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及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提成時使用的壹種退庫專用憑證。本退還書由縣級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局級領導簽發,設立鄉(鎮)金庫的地區,也可以由其相應的所級稅務機關領導按鄉(鎮)金庫的退庫範圍簽發。本憑證壹律由稅收會計部門填開。
十三、小額稅款退稅憑證。稅務機關從自收現金稅款中退還限額以下的納稅人多繳稅款時使用的壹種專用退款憑證。
十四、列入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憑證及章戳:
(壹)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將購進貨物再調撥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憑原購進貨物的“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到當地縣級國家稅務局換取的壹種出口貨物退稅專用憑證。此分割單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專用。
(二)車船使用稅標誌。統壹粘貼在機動車輛上專門用於證明車輛已經完稅或已經獲準免稅的壹種憑證。
按標誌內容不同分為完稅標誌和免稅標誌兩種:完稅標誌印有“稅訖”字樣,適用於已繳納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以及納稅有困難給予定期減免的車輛;免稅標誌印有“免稅”字樣,適用於稅收法規明確規定免征車船使用稅或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
(三)稅票調換證。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票證檢查時,換取納稅人收執的稅收完稅憑證收據聯時使用的壹種證明性完稅憑證。
(四)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項目憑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經稅務機關核定,其投資項目整體適用零稅率時,由稅務機關給納稅人開具的證明其投資項目稅率為零的壹種憑證。
(五)納稅保證金收據。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六)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和代售單位(人)銷售印花稅票時使用的專供購買方報銷的憑證。
(七)票證專用章戳。稅務機關印制稅收票證和征退稅款時使用的各種專用章戳,包括稅收票證監制章、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等。
稅收票證監制章是套印在稅收票證上,用以表明稅收票證制定單位和票證印制合法性的壹種章戳。
征稅專用章是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征收和管理業務,填開稅收票證時使用的征稅業務專用公章。
退庫專用章是稅務機關辦理稅收退庫業務,填開退庫憑證時使用的並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業務專用公章。
印花稅收訖專用章是采取以稅收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代替貼花繳納印花稅時,加蓋在應稅憑證上,用以證明應稅憑證已完稅的壹種專用章戳。
十五、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規定列入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各種票證及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