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限期繳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
2、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審查批準,可執行強制措施;
3、實施前述兩項措施扣繳或抵繳稅款、滯納金。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後,不再給納稅人自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稅務機關可直接拍賣或者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稅款。
制執行的時間:在裁判書奏效之後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自己主動履行義務的時限期滿之後就能夠申請強制執行了。
制執行的手續:
1、強制執凳銷行申請書,請參看網上的相應模板;
2、原告身份證明:同訴訟的時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手續;具體個人的話,就是身份證復印件或者戶口本復印件,是公司的話則是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組織代碼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等;
3、裁判書原件,裁判作出後法院都會送達或者通知前去領取;
4、奏效證明:找審理該案的法官或者書記員去開具,證明該案裁判已經正式奏效。
綜上所述,準備好強制執行申請書、原告的身份證明、裁判書原件、裁判文書奏效證明到法院的立案庭去進行執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後,強制執行申請就能算完成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悔旦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