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個成功啟動稅務行政處理行為審查的實例
(壹)福建某鎮村委會訴福清市地稅局稽查局稅收強制執行糾紛案
1998年10月,福清市地稅局稽查局向某鎮村委會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補稅金額約6萬元。2002年10月,福清市地稅局稽查局作出扣繳稅款通知書,從村委會存款賬戶扣繳相應稅款。村委會不服扣繳稅款行為,提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扣繳稅款行為。村委會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清市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於行政處理決定作出後實施的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故應對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要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根據最高院“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缺乏法律依據”的答復意見,福清市法院認為福清市地稅局稽查局向村委會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為;因本案被告對原告采取扣繳稅款的強制執行措施所依據的稅務處理決定本身不合法,故被告對原告采取扣繳稅款的強制執行措施顯屬違法。2003年8月,法院判決(1)撤銷被告作出的扣繳稅款通知書,(2)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退還原告被扣繳的存款。
(二)金冠塗料集團有限公司訴廣東國稅局稅收強制執行糾紛案
2006年11月,廣東國稅局認定金冠塗料廠少繳增值稅114萬余元,對其作出補稅的稅務處理決定,並以涉嫌偷稅罪將金冠塗料廠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07年4月,佛山市三水區檢察院以金冠塗料廠涉嫌偷稅罪向三水區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9月,三水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指控金冠塗料廠偷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法判決金冠塗料廠無罪。2007年11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三水區法院的壹審判決。
2012年11月,廣東國稅局向金冠塗料廠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從其銀行賬戶扣劃部分金額的稅款。金冠塗料廠不服該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作出被訴稅收強制執行決定的依據是2006年11月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該稅務處理決定雖然未經法定有權機關變更或撤銷,在形式上仍然有效,但該稅務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與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相沖突,生效刑事判決從證據、稽查方法、程序等方面均否定了稅務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由於司法認定具有最終性,在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對稅務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作出否定的情況下,應認定被訴稅收強制執行決定的執行依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被告依據該稅務處理決定作出被訴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廣東省國稅局對金冠塗料廠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二、問題聚焦:法院是否有權對關聯行政行為實施連帶司法審查
上述兩個案件均凸顯出壹個核心問題,即法院在稅收強制執行糾紛行政訴訟中除對稅收強制執行行為進行合法性的司法審查外,是否有權對稅收強制執行行為依據的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這壹問題在行政法學理中被稱之為關聯行政行為連帶司法審查。
(壹)何為關聯行政行為
在我國行政法體系中,並沒有對關聯行政行為的概念和類型加以法定化。借鑒德國和日本的行政法理論,關聯行政行為主要是指同壹行政機關或不同行政機關對同壹行政相對人分別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之間具有壹定的關聯性,主要表現為在後的行政行為需以在先的行政行為為依據,且從整體角度看,這些行政行為的目的具有壹致性,各自具有階段性。
在稅收征管領域,普遍存在著關聯行政行為。如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存在違法行為並作出補稅的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後,當納稅人拒不履行補稅責任的,稅務機關依職權向納稅人作出稅收強制措施或稅收強制執行決定。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行為與其之前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理行為即構成關聯行政行為,表現為稅務行政處理行為是稅務行政強制行為的事實依據。
(三)關聯行政行為應受連帶司法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9]20號)第七條規定,“作為被訴行政許可行為基礎的其他行政決定或者文書存在以下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壹)明顯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三)超越職權;(四)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法釋[2009]20號第七條規定盡管只是針對行政許可訴訟案件,但是卻給法官在審理其他行政訴訟案件提供了有益指導。當關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缺陷,而其作為被訴行政行為的依據直接決定著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法院有權對該關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連帶審查。這種連帶審查可以被理解為是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必要組成部分。
三、稅收強制執行訴訟中的連帶司法審查
前已述及,在稅務機關實施的稅收征管執法活動中,存在許多關聯行政行為,比較典型的便是稅務處理決定與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如在上述第壹個案件中,稅務機關向村委會作出了補稅的稅務處理決定,確認了村委會的欠稅事實,並對村委會施加了補繳稅款、滯納金的法律責任。由於村委會不履行補稅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其實施強制執行。因此稅務機關依職權及稅務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向村委會作出了強制執行決定。由於被訴的強制執行行為以稅務機關的補稅決定為依據,法院在稅收強制執行訴訟中連帶審查了被訴稅收強制執行行為的關聯行政行為——稅務處理決定。
小結
盡管最新的稅收征管法修訂稿將納稅爭議救濟模式修改為“復議——繳稅——訴訟”,但是在這種模式下將稅務機關訴諸司法審查仍需要以先行繳納稅款為前提。確定法院對關聯行政行為的連帶審查權對於規範稅務機關執法活動、填補納稅人救濟渠道、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強化法院的司法審查功能、解決征納雙方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