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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處罰對法人征信有影響嗎

國家發改委印發《關於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聯合懲戒備忘錄”),該聯合懲戒備忘錄由包括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環保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商務部、工信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在內的31個部門***同簽署。

該聯合懲戒備忘錄是繼失信被執行人、失信工商企業、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上市公司、安全生產領域失信單位和責任人之後的第六個聯合懲戒備忘錄,該聯合懲戒備忘錄具體規定了對環保失信人的懲戒措施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或環境管理中發生了環境信用評價辦法中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屬於“嚴重失信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汙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壹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壹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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