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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情報交換的類型

稅收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稅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範圍情報交換等。

專項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壹方主管當局就國內某壹稅務案件提出具體問題,並依據稅收協定請求締約國另壹方主管當局提供相關情報,協助查證的行為。包括:獲取、查證或核實公司或個人居民身份,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轉讓財產或提供財產的使用等與納稅有關的情況、資料、憑證等。

自動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之間根據約定,以批量形式自動提供有關納稅人取得專項收入的稅收情報的行為。專項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工資薪金,各類津貼、獎金,退休金收入;傭金、勞務報酬收入;財產收益和經營收入等。

自發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壹方主管當局將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獲取的其認為有助於締約國另壹方主管當局執行稅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稅種的國內法的信息,主動提供給締約國另壹方主管當局的行為。包括公司或個人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轉讓財產或提供財產使用等與納稅有關的情況、資料等。

同期稅務檢查,是指締約國主管當局之間根據同期檢查協議,獨立地在各自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區域內,對有***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稅人的涉稅事項同時進行檢查,並互相交流或交換檢查中獲取的稅收情報的行為。

授權代表訪問,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根據授權代表的訪問協議,經雙方主管當局同意,相互間到對方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區域進行實地訪問,以獲取、查證稅收情報的行為。

行業範圍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同對某壹行業的運營方式、資金運作模式、價格決定方式及偷稅方法等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並相互交換有關稅收情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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