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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涉嫌犯罪怎麽辦?

稅收違法涉嫌犯罪的方案是:

方案壹:繼續做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然後移送公安機關;

方案二:僅做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暫不進行處罰,然後移送公安機關;

方案三:暫停稅務處理和處罰,直接移送公安機關。

稅收違法涉嫌犯罪處理的參考規定如下:

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以下簡稱《移送規定》)第三條:“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二、《移送規定》第十壹條:“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四、《刑法修正案(七)》: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需要註意的事項是:

第壹,“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也不等於“無罪”;

第二,稅務處罰的證明標準和定罪量刑的證明標準不壹樣,可以處罰未必可以定罪,不可以定罪也未必說明處罰有誤;

第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判斷權都在法院,稅務機關不可擅自做出不移送的決定。簡言之,如果涉嫌犯罪,稅務局不要考慮法院最終會怎麽認定,移送可以避免風險。

結論:第壹種方案是正確的,該移送移送,該處理處理,該處罰處罰,要有底氣。不過在執法實踐中,有些稅務機關出於對《移送規定》第三條和第十壹條的顧慮,選擇了第二種方案。但無論如何,第三種方案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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