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項的;
2.未按照要求設置和保存會計賬簿的;
3、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器的;
4.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賬號的;
5.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資料的;
6.其他違反稅收管理的行為。
(二)直接妨礙稅收征收的違法行為:
1,偷稅:利用各種方法和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2.拒絕納稅:以暴力威脅方式拒絕納稅。
3.騙稅:通過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
4.逃避追繳欠稅:以轉移財產的方式阻撓稅務機關追繳欠稅。
5.抗稅:逾期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在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
(三)妨礙發票管理的行為:
1.未按照規定印制、購買、開具、取得或者保存發票的;
2.非法攜帶、郵寄、運輸的;
3.存儲空白發票;私自印制、偽造、變造或者倒賣發票。
稅收違法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範,侵害稅法保護的稅收關系並應承擔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納稅義務基於稅收違法行為。沒有稅收違法行為,納稅義務就無從談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犯偷稅罪,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