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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行為的類型

稅收違法行為可以簡要歸納為以下情形:

(壹)違反日常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

(1)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項;

(2)未按規定設置、保管帳簿等;

(3)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

(4)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其全部帳號;

(5)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資料;

(6)其他違反日常稅收管理行為。

(二)直接妨害稅款征收的違法行為:

偷稅:采用各種方法和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繳稅款。

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納稅款。

騙稅: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逃避追繳欠稅:以轉移財產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

拒不繳納稅款:逾期不繳或少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

妨害發票管理的行為有哪些?

未按規定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存放空白發票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

綜上所述,建議參考上述內容了解稅收的違法行為,不要做出違法行為,不要偷稅漏稅。積極履行國家義務,促進國家發展,提高人民質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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