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減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給予減征壹部分的措施;
2、免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額不予征收的措施;
3、出口退稅,是指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對出口企業已出口商品原來所承擔的流轉稅予以退還的措施;
4、先征後退,是先依據稅法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進行征收,然後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額或部分返還的措施;
5、延期納稅。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部分或全部稅款的繳納期限適當延長的壹種特殊規定;
6、再投資退稅。即對特定的投資者將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新辦企業時,退還已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