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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的賬簿憑證管理是怎樣

設置賬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2) 財會核算制度的備案。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同時規定,納稅人采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3) 記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

(4) 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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