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征求意見稿》增加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規定,可以說是本次稅收征管法修訂的核心內容之壹。征求意見稿將自然人納入征管範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局面將徹底改變、自然人和稅務機關將如何應對,值得關註。
壹、《征求意見稿》相關條款內容
《征求意見稿》建立自然人征管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自然人納稅識別號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第八條規定,國家施行統壹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上述規定意味著自然人納稅人也將建立納稅人識別號,稅務部門通過納稅人識別號對自然人納稅人進行稅務管理。
(2)稅務機關登納稅人識別號時點
《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納稅人或者其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首次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登錄其納稅人識別號。
(3)自然人涉稅資料管理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中規定,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向納稅人提供相關支付憑證,自然人納稅人應當妥善保存與其納稅義務相關的憑證及有關資料。
(4)稅務機關有權對自然人收入來源方進行檢查
《征求意見稿》八十八條中規定,稅務機關在履行稅額確認、稅務稽查及其他管理職責時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檢查自然人納稅人取得收入的單位與納稅相關的賬簿和資料……。
此外,征管法修改中納稅識別號適用範圍、納稅申報、稅額確認、稅款追征、稅務檢查、爭議處理等新規定均適用自然人納稅人。
二、自然人納稅人納入征管的背景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稅制改革要求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加快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調節,更好地體現公平;推進房產稅改革,加快房產稅立法和改革步伐,減少房產建設和交易環節稅費,清費立稅,提高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房產保有環節的稅收。
目前對於個人所得稅改革和房產稅改革的最大障礙在於稅收征管條件和機制的制約。此次征管法修訂,建立的納稅人識別號、自然人涉稅資料管理、源泉扣繳基礎上的自行申報、稅務檢查、信息披露等制度在內壹整套征管體系,將為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和房產稅改革奠定征管條件。
三、影響和建議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行分類征收,稅目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11類,分別對應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額,在征收方式以源泉扣繳為主。由於源泉扣繳,容易征管,收入來源單壹的工薪階層完成納稅義務比較理想。對收入來源多元化的自然人,由於稅務機關無法對收入信息進行監控,未能全盡納稅義務。個人所得稅為此經常被詬病為工資稅。如果此次自然人納稅人征管體系最終能夠建立和運行,將徹底改變個人所得稅征管條件和局面。但由於征納雙方受客觀因素的限制,自然人稅收征管改革目標的實現可能仍有難度。
第壹,自然人納稅人稅收專業知識和技能普遍缺乏,即使願意主動依法交稅,大部分納稅人也不能做到有效保管涉稅資料、自行計稅申報;
第二,信息管稅本質上還是要靠人來實施,面對龐大的自然人規模,稅務機關工作負擔可以說是海量級,仍會力不從心。例如按照美國3.1億人口有1.4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比例計算,我國僅7億城市人口就將有3.1億自然人成為納稅人。
因此,中匯稅務認為比較理想可行的解決途徑是進壹步發展和壯大稅務代理業。政府部門依法推進稅務代理業,激發納稅人代理需求;稅務代理人利用市場機制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從而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度,降低稅務機關征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