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收政策可分為壹般稅收政策和具體稅收政策:壹般稅收政策是根據壹定歷史時期稅收的基本矛盾而確定的,是解決這些基本矛盾的指導原則,又稱“稅制建立原則”;具體稅收政策是在總稅收政策指導下,解決稅收工作中更多具體矛盾的指導原則。總的稅收政策在壹定的歷史時期內是相對穩定的,而具體的稅收政策會隨著經濟和政治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總的稅收政策是建立各種稅收制度的指導方針,而具體的稅收政策在各種稅收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現。壹般稅收政策是指國家稅收政策,具體稅收政策是指某壹稅種的政策。稅收總政策及其指導下的具體政策,對於稅制的總體布局、稅制結構的建立,以及稅率、稅目、減免、征收等稅收要素的確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壹般稅收政策和具體稅收政策不明確或不正確,會導致稅制的建立和改革出現偏差和失誤,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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