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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的特點

(壹)稅收執法具有法律效力。

稅收執法是稅務機關或合法授權的組織代表國家進行的稅收管理活動,其實施可以不經相對人同意,僅憑單方意誌進行。而且以國家強制力為執法保障,在執法中遇到障礙時,可以動用行政權力和手段,或者動用其他國家機關的強制手段,排除障礙,保證稅收執法的實現。

(二)稅收執法是壹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稅收執法是國家稅務機關或法定授權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行政措施的活動。稅收強制執行作為壹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可以救濟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稅收執法是自由裁量的

稅收執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這是稅收法定主義在稅收執法領域的要求;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稅務機關只能機械地執行法律,而沒有任何主動參與其中。實際上,稅法不可能面面俱到,總會給稅務機關留下壹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比如稅務行政處罰的幅度。

(四)稅收執法有主動權。

這是區別於稅務司法活動的重要特征。稅收執法是壹種積極主動的行為,不像稅收司法活動那樣被動,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這也是稅收執法權責統壹的體現。稅收執法既是稅務機關的職權,也是稅務機關的職責。當某些涉稅事實出現時,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履行此類職權,不得放棄或轉讓。

(5)稅收執法是壹種負責任的行政行為。

責任行政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要求,是克服稅收執法主體暴政和濫權,保障稅收執法相對人權利的根本措施。稅務機關必須對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並對違法行政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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