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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執法應遵守哪些規定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是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具體執行者。稅務執法情況的好壞,不僅關系著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而且也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人的好壞。因此,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稅務機關、稅務人民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所謂“秉公執法”,是指堅持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事,正確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利益,秉公執法,要求在執法過程中,不徇私情,不謀私利,公平、公正地處理問題。稅務人員必須忠於職守、清正廉潔,即忠實於本職工作,熱愛本職工作,遵守本職工作紀律及工作要求,積極、認真、努力、踏實地做好本職工作,不貪、不拿、不要,壹心為公、兩袖清風。現在各行業都在大力提倡文明、優質的服務,稅務機關面對的是千千萬萬的納稅人,影響面大,更應如此。在執法工作中禮貌待人、文明服務,才會使納稅人自覺納稅,支援國家的四化建設。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例如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權利與義務是密不可分的統壹體,只有保護了其權利,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務、稅務人員要依法接受監督,這是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廣大稅務人員的主流是好的,他們能夠自覺抵制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處處嚴格要求自己,秉公執法,不謀私利,為政清廉,但確有少數為政不廉的腐敗分子,因此,有必要將稅務機關的稅務執法活動置於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索賄受賄,指以種種方式、手段、借口索要各種賄賂和接受各種賄賂。對稅務人員來說,在向納稅人征稅過程中,不得利用工作和職務上的便利向納稅人和有關單位、個人索要賄賂(包括現金、物品等),不得接受納稅人和有關單位、個人的賄賂。徇私舞弊,指為謀取私利,采取種種手段,違反法律、法規和原則的行為,例如:稅務人員把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變相挪用或貪汙,再如,稅務人員為從納稅人方面獲得好處而對納稅人少征、不征稅等,都是徇私舞弊的表現。玩忽職守,指不忠實於本職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待本職工作不關心,不負責,聽之任之,采取無所謂的態度。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屬於違法違紀行為,不僅會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會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而且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因此,屬於《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同時,《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還明確規定稅務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這是因為,多征稅款既不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也有損於納稅人的合法利益。而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則更為法律所不允許。所謂“故意刁難”,是指有意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行為挑毛病、設障礙、出難題,給他們造成經營或生活等方面的困難,以達到某種目的。此類行為,往往直接損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正當利益,敗壞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聲譽,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必須依法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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